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立法后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市轨道交通局
征集时间:2019-09-26 至 2019-10-10

2016年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实施期间,《办法》对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升运营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8号)。为充分衔接上位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我局正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按照《〈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计划安排,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办法》立法后意见,具体安排如下:

一、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电子邮件:18910208228@163.com,传真:010-58278265。

三、联系人: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王洋,电话:010-58278264;市轨道交通局 卢伟强,电话:0769-22832034。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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