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对于长期闲置空房物业费的收费标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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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24-12-26 |
内容: | 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物业未对业主产生实际服务,物业应该明确收费细则,对于我个人未产生的服务应适当减少费用 |
回复时间: | 2025-01-14 |
回复内容: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 2023年8月15日《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20be0SQPYARGPm2zQZH9dg)中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 目前,我市未收到国家、省要求减免空置物业管理费的相关政策文件,下来我局将继续关注国家和省的政策动态。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