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验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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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24-11-20 |
内容: | 按照广东省标准DBJ/T 15-248-2022《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3.5条文要求: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按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及本规范的规定对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功能进行抽样复验。详见附录A。该规范标准已于2023年08月01日实施。 请问: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涉及消防的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费用如何支付。在此情况下,涉及消防的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承担? |
回复时间: | 2024-11-26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您所咨询的文字内容,材料检验试验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和工料费用,按规定在编制项目的总投资预算时应列入第二类其他费用的“检验监测费” 中计算,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的管理费中。因此,建议双方厘清争议涉及的消防材料检验试验费属性,如果是承包人自身应该承担的检验试验项目,则无需另行计算,但如将本应属于发包人承担的检验试验项目委托承包人实施的,则应另行计算支付给承包人。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