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空置物业管理费能减免吗?
来信时间: 2024-06-25
内容: 根据最新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我2016年购房至今未装修未入住,可以按此规定只交70%管理费用吗?
回复时间: 2024-06-26
回复内容:

一、经查,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均无出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不了解《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处,无法判定其适用范围

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 2023815日《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20be0SQPYARGPm2zQZH9dg)中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

目前,我市没有出台减免空置物业费的政策未收到国家、省要求减免空置物业费的相关政策文件,下来我局将继续关注国家和省的政策动态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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