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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14935925/2019-06638 分       类:
  • 发文机关: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2019-05-23 10:34
  • 名称:关于印发《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东商务〔201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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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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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商务〔201974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19517

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广东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实施方案(公开本)》(粤发改外资〔2015743号)、《东莞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东开放试点专责小组〔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港口物流的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港口的发展方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核;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与东莞港(滨海湾新区)财政分局负责拨付专项资金。

东莞港(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申报资料的初审,并出具初审证明。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东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对申报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如实反映企业在码头开展的业务状况,及时统计专项资金申报情况。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 有关定义和资助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有关定义

(一)东莞港集装箱码头是指东莞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集装箱深水码头,对应陆域为自过江电缆下游500处往下游4公里

(二)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是指东莞港集装箱码头与其它固定港口之间的定期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航线。远洋航线是指去往亚丁港以西,包括红海两岸和欧洲以及南北美洲地区的航线。近洋航线是指去往亚丁港以东地区的亚洲和大洋洲地区的航线(含台湾,不含香港和澳门)。外贸近洋、远洋航线以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出发至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计算为1航次。

(三)内贸省际班轮航线是指境内省与省之间的航线(不包含台湾、香港及澳门)。内贸省际班轮航线以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出发至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计算为1班次,2班次为1航次。

(四)TEU是指以长度20英尺为国际计量单位的集装箱(包括20尺标准柜、20尺特种柜等柜种)。FEU是指以长度40/45英尺为国际计量单位的集装箱(包括40/45尺标准柜、40/45尺特种柜等柜种)。

(五)外贸出口重箱是指经陆路拖车方式进入码头装外贸直航班轮或驳船的出口重箱,以及经水路驳船转外贸直航班轮的出口重箱。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的资助对象为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从事内外贸航线服务的班轮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工商注册的分支机构、会计核算规范、依法纳税的企业;本办法资助范围为201611日至20181231日实施完成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与东莞港按照7:3的比例分担。

第六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予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资助内容

第七条 外贸新开航班轮航线资助

(一)资助对象

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新开通国际班轮航线的班轮航线企业。

(二)资助标准

1.开航资助

1对新开航并持续运营一周年以上,且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36航次的近洋航线和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24航次的远洋航线,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新开航的近洋航线和远洋航线,如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对照上述标准的实际完成率低于100%又不少于50%的,可按实际航次完成率给予对应比例的资助。实际航次完成率低于50%的,不予资助。

2.箱量资助

按照新开航的近洋航线和远洋航线在开航第一周年内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完成的外贸集装箱进出口箱量给予以下标准资助:

1不少于3000TEU的,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2不少于5000TEU的,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资助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档标准申请资助。

第八条 外贸进出口重箱货源资助

(一)外贸进口重箱货源资助

1.资助对象

进口收货人

2.资助标准

按照200/TEU350/FEU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每家企业每半年的资助金额不少于2000元方可申请资助,半年统计起止时间为每年11日至630日和71日至1231日。

拼柜货源不纳入资助范围,自拼柜除外。要求所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必须为东莞企业。

(二)外贸出口重箱货源资助

1.资助对象

出口订舱人

2.资助标准

1按照200/TEU350/FEU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年。

2东莞市新注册的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公司或供应链公司),注册第一周年内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年度出口重箱订舱量,按照250/TEU400/FEU的标准给予资助。该类型企业新注册第一周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家。

(三)外贸出口重箱报关资助

1.资助对象

出口报关企业

2.资助标准

按照50/自然箱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每家企业每半年的资助金额不少于1000元方可申请资助,半年统计起止时间为每年11日至630日和71日至1231日。

要求出口报关企业必须为东莞企业。

第九条 海铁联运资助

(一)资助对象

经东莞港--石龙铁路中心的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订舱人(托运人)

(二)资助标准

对经东莞港-石龙铁路中心的海铁联运外贸集装箱的订舱人(托运人),东莞本地货源按照800/TEU1200/FEU给予资助;其他地区货源按照1200/TEU1800/FEU给予资助。

第十条 内贸省际班轮航线资助

(一)内贸新开通航线资助

1.资助对象

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新开通省际班轮航线的班轮企业。

2.资助标准

1)新开航至福建、广西、海南港口的省际班轮航线,在持续运营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36航次,且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完成的内贸集装箱进出口箱量不少于6000TEU,一次性资助50万元。

2)新开航的其他省际班轮航线,在持续运营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数不少于30航次,且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完成的内贸集装箱进出口箱量不少于3TEU,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3)新开航的省际班轮航线,如在开航第一周年内挂靠东莞港集装箱码头的航次或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进出口的内贸集装箱箱量对照上述标准的实际完成率低于100%又不少于50%的,方可取实际航次完成率和实际内贸集装箱进出口箱量完成率中较低者给予对应比例的资助。实际完成率低于50%的,不予资助。

(二)班轮企业年度吞吐量增量资助

1.资助对象

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挂靠省际班轮航线的班轮企业。

2.资助标准

按照班轮航线企业在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完成的年度吞吐量和同比增长率,给予以下标准资助:

1)年度吞吐量不少于10TEU,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不少于30%,一次性资助 30万元;

2)年度吞吐量不少于20TEU,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不少于25%,一次性资助 50万元;

3)年度吞吐量不少于30TEU,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不少于20%,一次性资助 60万元;

4)年度吞吐量不少于40TEU,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不少于15%,一次性资助 80万元;

5)年度吞吐量不少于50TEU,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不少于15%,一次性资助 100万元。

资助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档标准申请资助。新航线开航一周年内完成的箱量不纳入本资助项目吞吐量统计。年度统计起止时间为每年11日至1231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市商务局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和批复。

1.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

2.经审定的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拟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3.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资助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拟定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将市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划拨至东莞港(滨海湾新区)财政分局,东莞港(滨海湾新区)财政分局按照资助标准全额拨付至各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申请资助有关规定

1.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填报,报送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5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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