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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7345503/2019-13201 分       类:
  • 发文机关:道滘镇 发文日期:2019-05-20 15:34
  • 名称: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东道府〔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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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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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19520

道滘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东莞市“1+N”创新驱动系列政策汇编》、《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镇工业转型升级、动能转换,切实推动非公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以统筹分配为原则,我镇计划每年投入1600万元用于扶持产业发展,超出当年预算的部分,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专项资金要科学、合理运用于各项扶持发展专项当中,推动我镇产业升级转型。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引导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绩效向导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均必须报其审议。

第五条成立扶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书记担任,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其余副组长由分管工信科、商务、财政的镇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党政、工信科、商务、组织人事、宣教文体、统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工业信息科技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日常工作由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落实。

    第六条 工信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材料审核,组织对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财务管理资金拨付,对有关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道镇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在上述企业或单位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 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提出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牵头制订项目经费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初审,组织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财政分局负责审核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根据决策程序核拨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中多项扶持内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镇本级资金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镇财政各项奖励和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扶持:

(一)自申报资金前三年的11日起至公示期结束止,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单次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因走私罪而被海关部门认定为失信的。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以在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到的记录为准;

(二)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三)企业三年内在申报国家、省、市和镇资助项目中有违规申报前科的;

(四)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经市统计局统计的研发投入为零的;

(五)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六)不符合市、镇产业导向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智能制造奖励项目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提升制造智能化水平,对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以及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奖励,按市奖励金额1:0.5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合作研发等方式,对机器设备及智能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或核心部件进行研发,对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销售的,按产品目录类别,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绿色制造专项奖励

支持企业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施清洁生产,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资源回收处理、循环综合利用、再制造等给予奖励或事后奖补。

(一)能源管理中心奖励项目

对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企业,镇财政分别予以6万元、4万元和2万元配套奖励,继续完善升级,可按等级补足奖金差额。

(二)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对自愿性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对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予以每家企业5000元补助。鼓励已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继续申请并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的,按等级补足奖金差额。

(三)节能技术改造与循环经济发展奖励项目

对节能技术改造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及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制造、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予以事后奖补,按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

第十四条两化融合与服务创新奖励项目

鼓励企业通过应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工业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深度融合,对获得我市两化融合、软件信息服务、大数据应用、工业设计、专业服务、公共服务等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奖励的,按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

第十五条工业技改投资统计奖励

鼓励企业加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安排专人做好统计工作。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工业企业,经统计部门核定当年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奖励1万元,给予企业统计填报人员奖励1000元。

第十六条子公司回迁落地奖励项目

支持上市公司、大型骨干企业或营业收入超4亿元的大企业,其在镇外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回迁落地,从落地起连续三年,按其子公司当年度镇级财政贡献50%,分别给予母公司和子公司等额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申请该奖励项目的企业,须承诺在我镇持续经营不少于5年,否则我镇将有权追回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专项立项配套资助

对于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我镇按其资助金额1:0.2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立项级别奖励配套,从低级别立项奖励配套到高级别立项奖励配套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配套差额。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八条孵化器的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孵化器认定类奖励

1.众创空间

对获得东莞市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50万元。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获得东莞市孵化器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级别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且同一运营单位同时认定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不能重复享受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类资助,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拨奖励资金。

3.科技企业加速器

对获得东莞市加速器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孵化器运营类奖励

1.运营评价奖励

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评为A级、B级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和15万元;广东省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评为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东莞市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评为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运营主体的运营评价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孵化器招商类奖励

孵化器新招引主板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孵化器的,或者在孵化器孵化期间,企业成为主板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孵化器分别按50万元/家、10万元/家、1万元/家的金额进行一次性奖励,孵化器获得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村建设科技载体资金类资助

对于村出租给第三方公司用于建设产业园,并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的物业,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村5/平方米/月的补助,每宗每年不超过6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三)孵化器入驻企业资助

对入驻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的孵化器的企业,并且承诺孵化后在道镇内实施产业化的企业给予以下资助:

1.租金补贴资助: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实用面积),第一年补贴标准为每月5/平方米,第二年补贴标准为每月4/平方米,第三年补贴标准为每月3/平方米。对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采用报销制,由孵化园区统一收集上报,市、镇两级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总额。同一年度同一孵化器内的企业租金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若超出补贴总额,则按每家企业的实际补贴面积等比例缩减其租金补贴金额)。

2.企业效益贡献奖:为扶持孵化企业发展壮大,三年内参考企业对镇级财政贡献,第一至第三年分别给予30%40%50%的资金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科研成果落地产业化奖励项目

支持市级以上各类研究开发平台或国家目录中符合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业和优势产业的专注技术开发应用的独立法人企业,其成果直接转化或通过技术入股且占有产业化公司不低于20%股权的,从产业化第一年起连续三年,按其产业化公司当年度镇级财政贡献的50%,分别给予技术主体和产业化主体等额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产学研合作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举办或参与的国内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的相关科技比赛、参观学习、企业参展等活动,或承办由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区域性及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我镇根据实际参与活动发生费用(含:路费、材料费、活动策划费和宣传费等)3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贴。

(二)支持企业引进来。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对正式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获得国家和省、市资助的产学研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5的比例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按最高立项级别奖励配套,从低级别立项奖励配套到高级别立项奖励配套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配套差额。同一项目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促进产学研项目落地。对于促进我镇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其它科研机构达成产学研项目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若双方成功签署协议并在市科技局有获得备案或立项的科技项目,则一次性奖励推介机构5万元。

第二十一条创新团队奖励

对获得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立项配套项目,我镇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对于获得东莞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包括市级战略科学家团队市级创新科研团队市级创新科研后备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同一团队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级别晋升只追补差额部分。

第二十二条科技金融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新三板挂牌奖励

1.对我镇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享受上级的资助后,我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2.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自挂牌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且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24号)实施期间,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在道的,我镇按照市镇1:0.5配套资助,累计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新招引或搬迁落户到我镇的新三板企业,如未享受落户前当地镇街资助的,我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若已享受落户前当地镇街资助的,我镇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企业上市奖励

1.企业上市奖励对象为: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科创板,资助分上市前资助及上市后再融资资助,两部分累计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奖励方法是:

一是上市前资助。对我镇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间接上市的),且申请资料经法定受理机构(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正式受理的,我镇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二是上市后再融资资助。对我镇成功上市的企业,自上市之日起3年内且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实施期间,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在道的,我镇按照市镇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三板转板上市企业,且所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在我镇的,我镇按照市镇1:1配套资助,包含新三板成功挂牌资助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为了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对于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道,在道纳税满一个年度的,我镇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科技企业贷款贴息

对通过市政府科技贷款贴息项目审核的非公企业,根据其获得市贴息的金额按照1:0.5的比例给予再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贴息上限为30万元,贴息期限为2年。

对经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而获得贷款的国家高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其获得市贴息的金额按照1:0.5的比例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贴息上限为30万元,贴息期限为2年;另根据其获得市担保费补贴按照1:0.5的比例给予再补贴,同一企业担保费补贴期限为2年,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市镇两级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产生的利息、担保费。

第二十三条科技奖励项目内容和标准

(一)科技企业认定奖励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企业,我镇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2.对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我镇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对新招引或搬迁落户到我镇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未享受落户前当地镇街资助的,我镇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已享受落户前当地镇街资助的,我镇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研究与开发投入(R&D)资助。对规模以上企业,根据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最终上报R&D投入数据为准,具有R&D经费的企业,镇每年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具体如下:

1.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我镇于次年给予2万元的奖励;

2.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我镇于次年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我镇于次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我镇于次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5.对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R&D经费投入不为零的单位及科技专项申报和科技工作积极的企业,每年给予企业(单位)统计填报人员1000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对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

(四)创新载体建设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我镇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同一认定项目按最高级别奖励配套,从低级别认定奖励配套到高级别认定奖励配套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配套差额。

2. 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我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

3. 对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我镇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我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4.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并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东莞市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对新获得东莞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个人或组织,我镇每项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东莞市荣誉类市长奖的个人,我镇每项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我镇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5万元。

第二十四条科普奖励内容和标准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4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科普教育宣传交流活动和科普载体建设,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其中,我镇将安排不少于5万元的科普资金,用于各村(社区)、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科普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及改造,完善我镇科普设施网络。

(一)根据市财政对获得市科协科普项目(科普活动类)的实际已到账资助经费额度,我镇按照10.5比例给予配套。

(二)对被认定为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东莞市创客培育学校和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市政府颁发牌匾,我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授予省、全国科学教育特色学校的单位,我镇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被授予省、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我镇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我镇中小学生(含公办、民办学校)参加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及以上单位主办的中小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等科技科普类公共活动竞赛,我镇将给予获奖项目一定的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镇宣教文体局、工信科局专项报告报批。

(四)对于我镇中小学校(含公办、民办学校)与市、镇科协联办的科技节,我镇将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每所学校每年原则上支持一次,经费总额不超过3万元,以实际活动票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成长类奖励

鼓励中小微工业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和规模效益,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小升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且首次突破5000万元级别、1亿元级别及3亿元以上级别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我镇规模以上且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若挂牌后其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级别、1亿元级别、3亿元级别的,我镇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镇级财政贡献)。

第二十六条倍增企业达标奖励

对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市协同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若申报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当年倍增标准的,奖励额度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5%20%;提前达到倍增标准的,奖励额度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50%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道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下达文书或合同、市奖励资助经费银行进账凭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工信科局等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程序一般为:组织申报企业申请受理审核征求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批准拨款。

第二十九条财政分局根据扶持项目名单,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企业收到资金下达通知后,即可向财政分局申请拨付项目扶持资金。配套资助须待市资助经费到账后再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经费决算报送财政分局核批,剩余资助资金如数退缴镇财政。

第六章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报时需向镇工业信息科技局提交承诺函,确保申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以及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奖励资金使用合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截留、挪用引进吸收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镇财政资助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原《道科技道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道府〔201713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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