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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7331822/2019-11904 分       类:
  • 发文机关:麻涌镇 发文日期:2019-04-25 14:19
  • 名称:关于印发《麻涌镇自动化改造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号:麻府办〔20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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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麻涌镇自动化改造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麻涌镇自动化改造资助项目实施细则》业经201949日召开的今年第12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19

麻涌镇自动化改造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企业提档增效,鼓励镇内企业实施自动化技术改造升级,根据《麻涌镇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细则》(麻府办〔201915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及专项资金项目所产生的评审费和服务费由麻涌镇创新驱动专项资金列支,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镇内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企业实施自动化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在本镇内工商登记注册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尤其是购置先进智能装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自动化改造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

(二)企业在组织申报的上三年度的12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申报的上两年度的1231日前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起始时间应不早于组织申报的上两年度的11日,并在申报上一年度完工;

(四)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100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技术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五)组织申报上三年以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及相关文件等;

(六)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资助方式和标准

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6%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及资助金额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自动化改造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专项资金。凡已获得省、市相关技术改造支持资金的项目,我镇将不予重复资助。

第四章 审批流程、申报资料和财务审核规则

第七条 审批流程

(一)企业自行下载填写《麻涌镇自动化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汇编成册;

(二)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认定及财务审计,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和核定项目投入;

(三)镇工业信息科技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计划;

(四)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五)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将无异议的资助计划上报镇政府;

(六)镇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镇财政分局按规定将资助款拨付到企业账户。

第八条申报资料

一)麻涌镇自动化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组织申报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申报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五)自动化改造项目投入明细表;

(六)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七)企业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材料;

(八)每台设备的全景照片及每台设备的铭牌照片;

(九)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及其履行相关责任的《项目责任承诺书》。

第九条 财务审核规则

(一)设备核算范围

1. 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组织申报的上两年度11日至申报上一年度1231日,合同签订时间、发票(报关单)开具时间、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应在此核算期内,其中合同签订时间可放宽至组织申报的上三年度的11日之后;设备铭牌上记载的出厂时间不早于组织申报的上三年度的11日,不晚于申报上一年度的1231日;

2. 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在申报书交的《项目投入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

3. 除机械手和机器人外,纳入资助范围的设备不含税价格不低于5万元;

4. 二手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5. 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等基础设施设备,以及叉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凡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均不纳入资助范围。

(二)设备铭牌的核定

1. 除自制设备外,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资助。

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文件。

如发现申报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为匹配财政资金申报条件而专门制作与设备实际出厂信息不符的铭牌的,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处理,同时,由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申报企业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铭牌基本信息来骗取财政资金的,经专家组确认后,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往后两个年度申请镇财政资金资助资格。

2. 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 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获得的资助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纳入财务科目管理。

第十一条资助奖励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二)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条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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