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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7331793/2019-20591 分       类:
  • 发文机关:常平镇 发文日期:2019-08-22 18:03
  • 名称:常平镇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 文号:常府办[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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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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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文件精神,构建我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我镇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市相关奖励是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2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83号)规定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措施。

第三条 建立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及时掌握辖内企业的资本操作意向与发展动态,提供精准服务,全力培育一批优质企业。

第四条 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评审、认定制度。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滚动建立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构建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鼓励申请上市后备企业,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是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鼓励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利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实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对我镇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

第六条 镇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镇上市后备企业、已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认定、核实、奖励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常平镇金融办,由常平镇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

第七条 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的组织管理。由镇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重点培育入库企业,实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的入库申请。实行季度汇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分管领导汇报最新的入库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员每季度跟进入库企业的动态。

第八条 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的入库条件:

(一)在常平镇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二)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

(三)有具体的资本运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直接融资、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

(四)企业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入库申请流程:

(一)拟申请企业填妥申请表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库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的实际及入库条件进行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入库企业名单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条 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服务管理:

(一)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在进行资本运作过程中遇到困难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于入库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流程;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优先解决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企业入库后一年仍未有实质性进展或进行相关工作的,将作移出名单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

第三章 申报奖励资金条件及申报时间

第十一条 “上市前奖励”、“上市后奖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申报条件:

(一)在常平镇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二)企业基本存款账户需开设在常平镇辖内银行机构;

(三)须为常平镇发展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企业;

(四)企业所申请的市相奖励资金已经拨付完成。

第十二条 “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申报条件

(一)东莞市以外区域的企业;

(二)企业所申请的市相应奖励资金已经拨付完成;

(三)企业上市注册地在本办法有效期间迁入,满5年且迁入后在常平镇年均纳税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

(一)对于申报“上市前奖励”、“上市后奖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的企业,应当在成功获得市相应奖励的一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二)对于申报“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的企业,在成功获得市相应奖励、正式迁入日期起5年后可进行申报。

(三)在符合(一)、(二)所述条件的基础上,企业提交申报的时间不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但申请对应项目是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的,则认为申报有效。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在“常平镇科技创新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镇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十五条 上市前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企业,按市相应奖励资金进行配套奖励,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上市后奖励。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按市相应奖励资金进行配套奖励,即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对企业将上市注册地从东莞市以外区域迁入常平镇的,期满5年后,且迁入后在常平镇年均纳税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奖励流程及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提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镇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进行初审。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进行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常平镇财政分局复核,镇财政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相关材料,报镇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示。镇政府审批通过后,对奖补企业名单、奖补资金等信息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做好财政资金发放前的项目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常平镇财政分局依照规定的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按照常年受理申请、分批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本项目镇财政预算安排计划,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获得过我镇同类型奖励或资助的,则在申请奖励金额中作相应的扣减。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或成功上市(含转板),可参照本办法上市奖励的政策予以奖励,但奖励金额中应扣除其已经获得的同类奖励部分。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平镇财政分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销项目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由常平镇财政分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上市前奖励、上市后奖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迁离常平镇辖内银行机构,5年内不得搬离常平镇或将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改设镇外,否则全额退还奖励资金。获得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后10年内不得迁出常平镇,否则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常平镇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平镇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

第三十二条 对在20171231前,已成功上市、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适用《关于印发<常平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府办〔201641号)和《关于印发<常平镇推动企业挂牌“新三板”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府办〔201644号)相关条款进行奖励。对在201811后成功上市、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常平镇资本市场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 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3. 常平镇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资金申请书

      4.关于《常平镇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的起草说明

      5.关于《常平镇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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