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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7330010/2020-09831 分       类:
  • 发文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04-30 15:19
  • 名称: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东府办〔20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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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30


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民政局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

(二)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并负责日常相关工作;

(三)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编制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拨付;

(五)组织专项资金宣传工作;

(六)遴选、指导并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及督导工作;

(七)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审核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结果;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以及相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项资金评审方案及评审指标;

(二)审定项目(活动)绩效评估方案和指标;

(三)审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监督专项资金奖励认定和项目(活动)评审工作;

(四)审核确定项目(活动)资助评审结果;

(五)审核专项资金奖励认定结果;

(六)审核项目(活动)绩效评估结果;

(七)审核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持社会组织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营。

支持社会组织枢纽型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技术团队和综合管理团队建设及运营市社会组织创新服务基地,通过构建社会组织培育支持、展示互动、研究实践及信息数据服务等四大平台,建立社会组织综合服务系统。探索创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服务方向与内容,打造一批运营规范、影响力强、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资助技术服务团队费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资助综合服务团队费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0万元,资助创新服务基地场地及设备维护、后勤保障费用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二)对社会组织进行服务经费资助。

1.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党的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策划和开展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对成员实行信用监管、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创新社会治理、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等内容的服务项目。此类每年资助项目总量不超过15个,每家社会组织申请资助的项目每年不能超过2个(如2个同时评审入围,只择优资助其中1个)。

综合经审核的项目拟投入总金额和专家评审分数结果,确定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得分率在95%以上(含95%)的,资助经审核拟投入总金额的9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得分率在95%以下并在90%以上(含90%)的,资助经审核拟投入总金额的80%,最高不超过40万元;得分率在90%以下并在85%以上(含85%)的,资助经审核拟投入总金额的7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得分率在85%以下并在80%以上(含80%)的,资助经审核拟投入总金额的6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得分率在80%以下的不予资助。

2.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支持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重点资助其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服刑人员或强制戒毒等被限制自由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群体提供的服务活动;支持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引导其有序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支持其开展脱贫攻坚、就业创业、生产互助、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纠纷调解、生活救助、减灾救灾、留守人员关爱等方面的服务活动。此类每年资助活动总量不超过40个。每家社区社会组织申请资助的活动不能超过5个(如有多个同时入围的,择优资助其中不超过2个)。

对单个活动评审得分率在80%以上(含80%),并符合以上特定服务范围的活动给予资助,资助金额视经审核的单个活动拟支出总金额而定,每个活动资助不超过3万元;单个活动评审得分率在80%以下的不予资助。

3.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办公场地租金、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与项目(活动)无关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直接给予服务对象的资金补助支出;核定的项目(活动)拟支出总金额不含不予资助部分的经费支出。

(三)对社会组织进行激励资助。

1.对上一年度在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奖励。其中,获得4A级的奖励2万元,获得5A级的奖励4万元。奖励资金须用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给予在上一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组织部门颁发荣誉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一次性资金资助。其中获得市级荣誉的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荣誉的奖励4万元,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奖励6万元。同一事项获得多项或多级荣誉,按最高级别荣誉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须用于开展社会组织党建活动。

3给予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制定行业标准、参与精准扶贫、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相关部委或省政府颁发荣誉的奖励6万元,获得省相关部门或市政府颁发荣誉的奖励4万元,获得市相关部门颁发荣誉的奖励2万元。同一事项获得多项或多级荣誉的,按最高级别荣誉给予激励资助。奖励资金须用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4给予通过自筹资金,募集社会资源参与社会重大公共事件,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相关部委或省政府颁发荣誉的奖励6万元,获得省相关部门或市政府颁发荣誉的奖励4万元,获得市相关部门颁发荣誉的奖励2万元。同一事项获得多项或多级荣誉的,按最高级别荣誉给予激励资助。奖励资金须用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和宣传。

1.资助项目管理。包括资助评审、绩效评估和项目督导,相关经费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原则上资助评审经费每年不超过20万元,资助绩效评估服务经费每年不超过40万元,资助项目督导经费每年不超过20万元。

2.社会组织宣传。支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宣传,包括利用各类媒体、各种有效渠道宣传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社会组织活动开展的典型事例,以及向基层推广社会组织培育模式与经验等,原则上费用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资助申报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需求,确定资助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活动)类型,并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助申请。申请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市辖区内,运作合法合规;

(二)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三)三年内未发生过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条限制及除外情形:

(一)符合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活动),优先向其他相关单位申请专项资金;

(二)已获政府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活动),不得申请服务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须按市民政局每年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相应资助申请表格,并提供材料。

第五章资助评审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服务经费资助类采用评审的方式审核确定:

(一)建立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专家小组由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会计师等组成,成员人数57人(至少含一名财务或审计人员),主要职责是:

1.全面了解申请资助项目(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对申请资助项目(活动)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

2.客观、公正、科学、负责地对申请项目(活动)进行立项评审;

3.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透露在评审工作中获得的项目(活动)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情况。

(二)以下人员不得列入评审专家小组:

1与项目(活动)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近亲关系的;

2. 与项目(活动)申请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3. 已进入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三)评审专家小组根据已发布的评审标准及流程,召开评审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全体小组成员出席。

(四)由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接资助项目评审、绩效评估和项目督导等工作。

(五)评审流程:

1.初审: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评审委员会的统筹下,按规定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将申请材料分送市相关单位进行资助资格审查。

2.财务核算: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会计师对申请项目(活动)的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针对项目预算的核定报告。

3.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小组组织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评审现场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并全程摄录留档。评审专家须按照本办法及评审标准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分数须现场统计并公布。

4资助审核: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报告,拟定资助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核确定。

5.公示:经市民政局审核无误后,在市民政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活动)按照相关流程报市政府审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活动),由市民政局告知申请单位并组织核查,经查情况属实的不予资助。

6.公布:市政府审定确认最终资助名单后,由市民政局公布最终资助名单,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激励资助类采用认定的方式审核确定:

(一)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认定条件,并提交评审委员会确认。

(二)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市民政局统筹下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初步认定报告,提供拟激励资助的名单,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后,报市民政局审定。

(四)市民政局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由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安排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市民政局组织核查,经调查属实的不予奖励。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用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资金。同时,用款单位须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金融、公安、国家安全等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资金拨付比例和方式:

(一)对社会组织进行服务经费资助资金,实行按进度拨付:

1.签订资助合同后,用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活动),中期绩效评估合格后,由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将项目(活动)资助资金的50%拨付给用款单位;

2.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估后,按照实际开支金额拨付剩余的项目(活动)资助资金。

(二)对社会组织进行激励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

(三)支持社会组织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和宣传资金这两类资金,依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另行约定拨付比例和方式。

第十六条  对社会组织进行服务经费资助资金的管理:

(一)资助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年,资助活动按计划实施日期执行,因用款单位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执行项目(活动)的,停止拨付后续资助资金,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项目(活动)实际支出少于经费预算,导致已拨付资助经费占项目(活动)实际支出的比例大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比例的,收回多拨付的资金。

(三)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难以按期完成的资助项目(活动),由用款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最长可延期6个月。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活动)应当终止,并收回剩余资助资金。

(四)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活动)立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活动)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资助的,须报评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终止、撤销资助的项目,剩余资助资金应当收回;变更资助的项目(活动),必须在原批复的资助资金额度内执行,不得申请追加资助项目(活动)资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督导机构对资助项目(活动)进行跟踪督导。督导机构需分别组建财务和项目督导员队伍,指导项目(活动)单位开展服务并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实施和督导情况。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资助项目(活动)的实施情况、直接服务对象和相关受益人、项目(活动)产生的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并出具资助项目(活动)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相关评估结果须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受市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完成服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并履行保密工作义务。

第二十条对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取消三年内申请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四)已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获得相应等级的社会组织,降低或者取消其获取的等级;

(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成效和先进典型,获资助单位应主动展示优秀工作成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5 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5 5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54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申报的项目仍按《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54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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