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调查时间:2017-11-16 至 2017-11-26

1、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

2、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

3、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是全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受理单位。 *

4、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在常平镇内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向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举报。 *

5、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

6、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

6、(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7、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只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 *

8、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

9、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2350或83551121。 (二)信件举报,寄送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忠元街61号(原常平派出所二楼)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 (三)信访举报,举报人可到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现场举报。 (四)网上举报,举报人可发送至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邮箱(cpajfj@163.com)进行举报。 *

10、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11、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信息;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二)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根据举报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

12、经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核实,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详细非法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每起奖励500元。 (二)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相符,能提供非法违法行为事实和部分证据但不直接协助查处,每起奖励400元。 (三)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非法违法行为事实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每起奖励300元。 (四)凡提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线索并经调查属实的,给予线索提供人200元的奖励。 *

13、经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核实,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详细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每起奖励3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每起奖励4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每起奖励500元。 (二)举报内容与瞒报、谎报事实相符,能提供违法行为事实和部分证据但不直接协助查处,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每起奖励2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每起奖励3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每起奖励400元。 (三)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违法行为事实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每起奖励2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每起奖励4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每起奖励500元。 (四)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经调查属实的,每起奖励1000元。 *

14、举报奖金的分配、发放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多个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书面委托的举报人领取。 (二)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综合管理股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30天的公告,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在公告期结束后延长30天领取。 (四)领取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需填写《常平镇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经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审核后,举报人签名领取。 *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并做出处理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二)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村(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或者在上述情形下授意他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

16、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漏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17、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18、本办法由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和东莞市财政局常平分局负责解释。 *

19、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