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道滘镇支持镇村企产业联动发展奖励补助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
征集单位:道滘镇
征集时间:2018-07-03 至 2018-08-03

为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道滘镇支持镇村企产业联动发展奖励补助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8月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本平台反馈。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道滘镇法制办
2018年7月3日

 

相关文件查阅

 

道滘镇支持镇村企产业联动发展

奖励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发展力度推动次发达镇、村(社区)加快发展的意见》(东委发〔201714号)、《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东府办〔2017127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支持镇村企联动发展,提高我镇产业承载能力,引导镇村联合招引高质量、税收型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快优质产业项目落地,合力推动我镇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补对象为发展产业项目,积极提供用地保障盘活、高效利用集体物业资源促进项目加快落地投产、产生较大经济贡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村集体,以及积极配合镇村产业转型升级和项目招引的其他社会主体。

 

第二章 项目基本条件

 本办法所称产业项目是指由镇统一招引、镇村合作招引,以及村或其他社会主体自行招引并经镇支持镇村企联动发展工作小组认定的产业类项目

第四条 产业项目必须为《道镇产业发展指引(2018年本)》(东道府〔20182号)中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项目需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此为经营主体开展各项主营业务。同时,项目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税收贡献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亩。增资扩产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通过“三不变”进行改造的,改造项目用地面积达10亩以上。通过三旧改造新建厂房的,用地面积达15亩以上,且改造后容积率不低于2.0

 

第三章 奖励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新增用地奖励

村集体通过征转国有方式提供新增土地(含镇政府已直接向村统筹的土地)用于发展产业项目的,按该企业每年镇级财政贡献的20%对村给予奖励。

第七条 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补助

(一)村集体通过提供自有物业,或拆除自有物业(含收回)改造新建厂房,并引进符合我镇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项目当年税收达到20万元/且低于40万元/的,按项目镇级财政贡献15%对村给予奖励;项目当年税收达到40万元/且低于60万元/的,按项目镇级财政贡献20%对村给予奖励;项目当年税收达到6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镇级财政贡献25%对村给予奖励。

村镇(镇属企业)合作的改造的,可由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出资或合作出资,奖励标准与自行改造一致

根据东莞市《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镇与村共同改造或村自行改造建成的产业类项目,其引进的企业,自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第二年起该企业所得税市财政留成部分,每年提取20%奖励给项目业主,连续奖励3年”,该部分奖励镇全额返还给村集体。

(二)权利人提供自有物业、委托综合服务运营商改造或自行改造新建厂房,并引进符合我镇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如项目当年税收达总额100万(含本数)以上且不低于20万元/亩的,按项目镇级财政贡献的10%对其给予补助,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存量企业提质奖励

集体通过提供土地、厂房支持企业增资扩产且满足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自增资扩产项目投产起,每年按企业镇级财政贡献增加值的10%增资扩产项目所在村集体给予奖励

权利人通过提供土地、厂房支持企业增资扩产且满足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自增资扩产项目投产起,按企业镇级财政贡献增加值的10%对其给予奖励,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如增资扩产项目为独立纳税主体的,以企业(含子公司)增资扩产项目投产前一年纳税总额为基数,以企业(含子公司)总税收增量与增资扩产项目税收较低者为综合贡献增加值。

镇级财政贡献增加值以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投产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的镇级财政贡献为基数

 

申报与审批

     设立道镇支持镇村企联动发展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办。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汇总初核、组织会审相关申报材料,并统筹落实奖补等工作,奖补原则上每年度申报一次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各奖补对象引进企业或协助企业增资扩产前需先到经济科技信息局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由经济科技信息局纳入拟奖补名录。

每年1月份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核实拟奖补名录企业情况,拟定奖补计划报镇政府审批

(三)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公示。

公示结束后,镇财政分局根据公示无异议名单拨付奖补资金。

 

附则

第十 同一地址(园区)多个营业执照的项目纳税,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一个项目合并计算纳税额。三旧改造项目以该地块产生的总税收计算,符合条件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贡献是指企业在我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含关税)。镇级财政贡献的计算,统一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179号文)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新增项目或增资扩产项目用地涉及2个或以上村集体的,奖补分配按项目所占各村土地面积计算。

第十四条 镇内存量企业利用村集体提供的新增土地设立子公司的,在可固化企业原有产出的前提下,参照新增用地奖补标准执行;如无法固化企业原有产出或企业未实际履行投资承诺的,则参照存量企业提质奖补标准执行。镇内存量企业互转新增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十五 本办法适用于201811日后通过国有土地出让、三旧改造利用闲置物业引进的产业项目或增资扩产项目(不含房地产类项目)。

    十六 对于在本办法内奖补标准不清晰,情况较为复杂的;或对于超出本办法范围,属于产业带动作用特别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产业项目,由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报请镇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另行确定

十七 对于既符合市有关办法或镇政府其他扶持办法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应从高原则核定拨付,不重复计算。如本办法的奖补措施与市相关政策有冲突时,按市的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奖补资格;已经获取奖补的,对奖补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 对村集体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村集体扩大生产经营或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由村制定方案报镇资产办、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审批后实施。

二十 本办法由资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至2021831日,施行期间可视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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