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清溪镇促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
征集单位:清溪镇
征集时间:2018-10-15 至 2018-10-30

清溪镇促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精神,根据市镇关于促进就业及人才培育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清溪籍毕业生快速、稳定就业,为推动我镇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新时代、新征程、新东莞”的总体要求,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通过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扶持力度,全面推动我镇毕业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及《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3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清溪镇户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的12个月内,在东莞市内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实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按规定连续参加本市社会保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本办法给予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为:

    清溪镇户籍的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清溪镇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包括大专、本科及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四条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的标准为高中、中专、大专每人1000元,本科每人2000元,研究生以上每人5000元,补贴方式为一次性发放。补贴的申领受理期限为自毕业起二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六)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经现场核对后,收取复印件,退还原件给申请人。

    第六条  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持第五条所规定材料到清溪人力资源分局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人力资源分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材料加具审核意见后,汇总报镇财政分局审核(每月15日前报上月受理材料)。

    (三)镇财政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毕由财政分局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七条  本办法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15日前由人力资源分局对上月的申领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其它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清溪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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