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关于暂停执行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征集单位:长安镇
征集时间:2018-12-18 至 2018-12-29

 

长安镇关于暂停执行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动专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强化有利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政策导向,推动专利适度合理增长,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根据《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强化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东知〔2018〕91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原则调整专利资助政策。为此,《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办法》(长府〔2015〕41号)中第七章的发明专利资助政策现拟取消,不再执行,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2月29日前,将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镇政府大楼902室,邮政编码:523846

传真:85534511

电子邮箱:fzb@dgca.gov.cn

 

 

 

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 提高综合科技实力,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发展,推进建设科学、和谐发展创新型城镇进程,结合我镇实施创新驱动和“一改两区三提升”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是指通过国家、省、市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在我镇辖区内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在企业科技创新、研发投入、服务平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资助范围:

1、企业违反国家税收、安全生产、环保、社保、劳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2、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3、企业在三年内申报国家、省、市和镇资助项目中有违规申报行为的;

4、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被镇认定为不应列入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中未列入资助范围,或因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新政策出台等变化影响未能涵盖,但确属上级部门立项批准,并符合我镇科技创新的具体项目,可由镇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资助并确定资助额度。     

第二章  资助项目分类

第六  本办法的资助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资助、科技(专利)奖资助、科技企业认定资助、发明专利资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资助、产学研合作资助、引进科研人才资助、研发投入经费资助和创新创业资助等。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第七条  通过对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镇科技和产业融合,加快建设创新型经济强镇。

  第八条  本办法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九条  对经国家、省、市认定为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财政立项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资助

  第十条  通过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资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我镇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资助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是指通过国家、省、市认定,并获得市财政资助的企业研发机构,或已通过市科技部门审核同意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  对经国家、省、市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资助,每家企业该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资助,累计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已通过市科技部门审核同意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每家资助2万元。

第五章  科技(专利)奖资助

  第十三条  通过对科技(专利)奖的资助,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我镇科技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资助的科技(专利)奖是指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专利)主管部门评审授予,并获得市财政资金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科技企业认定资助

  第十六条  通过对科技企业的认定,为我镇培养一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示范带动性强的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资助的科技企业认定是指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专利优势企业。

  第十八条  对被认定为创新型企业、专利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获得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认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予以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七章  发明专利资助

第二十条  通过重点对发明专利进行资助,激励企业对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提高我镇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资助的发明专利是指企业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二十二条  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5000元,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明专利清零的可再资助5000元。对获得发明专利奖励的企业,每年该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

第二十三条  通过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进行资助,有助于企业了解、掌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审核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推动企业实现发展模式优化升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资助的贯标企业是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获评审机构认证达标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达标的企业,每家资助10万元。

 

第九章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资助

第二十六条  通过对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资助,鼓励企业专利技术向产品转化,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实现专利价值,促进我镇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品牌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资助的高新技术产品是指企业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与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二十八条  省高新技术产品获得认定后,每件资助3000元。对获得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的企业,每年该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章  产学研合作资助

第二十九条  通过对产学研合作项目进行资助,有利于突破制约我镇产业升级的关键核心技术,发挥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公共科技创新资源作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资助的产学研项目分两类,第一类是指由国家、省、市立项并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第二类是指在市、镇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校企对接活动中成功对接,并签订校企合作合同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三十一  第一类产学研合作项目获得立项后,按市财政立项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对获得该类产学研合作项目的企业,每年该类别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第二类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按每个合同补助5000元标准,每家企业每年该类补助最高10000元。

 

第十一章  引进科研人才资助

第三十二  通过对企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建设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进行资助,有利于企业依托院士、博士后等高端人才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提升企业科技人员素质,实现科研人才积累。

第三十三  本办法资助的创新科研团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指的是由国家、省、市科技、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建立的科研人员组织。

第三十四  创新科研团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经批准建立后,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获得科研人才资助的企业,每年该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章  研发投入经费资助

第三十五条  通过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资助,有利于促进我镇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快速增长,提升我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资助的研发投入经费分两类,第一类指的是企业填报相关报表核算且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的有研发(R&D)经费投入;第二类指的是经市核定的企业研发实际投入经费。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第一类资助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符合第二类资助条件的企业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助:获得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金额×系数(当年镇财政预算企业第二类研发投入资助经费总额/全镇所有获得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总额)。对获得研发投入经费资助的企业,每年该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章  创新创业资助

  第三十八条  通过对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快创新驱动步伐,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紧密结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奖励的创新创业项目是指参加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并获得市财政奖励的项目。

  第四十条  企业创新创业获得奖励后,按市财政奖励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对获得创新创业资助的企业,每年该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十一条  由镇科技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制定预算和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审查,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预算等。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镇科技办于每年底制定下一年的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预算和做好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科技创新资助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根据镇科技办发布的企业科技创新资助申请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在规定申请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由镇科技办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由镇科技办对项目进行核查,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由镇科技办会同镇财政分局联合下达资助经费拨付通知,并由镇财政分局将资金拨付给资助企业。

 

第十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申报资料。对以欺诈、蒙骗等非法手段获得支持的,除了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外,永久取消该企业申请镇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后实行专款专用,镇科技办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并将每年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有关检查结果上报镇政府,由镇财政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科技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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