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道滘镇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道滘镇
征集时间:2017-02-13 至 2017-03-13

    为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道滘镇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3月1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本平台反馈。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道滘镇法制办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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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经济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经济顾问的管理服务工作,为镇委、镇政府决策提供智慧思想和智力支撑,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是指为我镇“六新”产业发展事项及相关重大决策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镇委、镇政府名义聘任的,直接为镇委、镇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的顾问、顾问组织,以及为其提供联络服务的办事部门。

第二章    

第四条  本着精干、高效、适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分布、行业结构和专业构成等因素,着重选择能为道滘招商引资、加快突围、跨越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的,以有政、学、企综合背景为主的多领域、多行业、国际化的海内外杰出人士作为顾问。

第五条  凡关心和支持道经济社会发展,愿为道发展建言献策、作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身体状况良好,且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作为顾问人选。

(一)国(境)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政府机构、咨询机构、商协会、企业等高层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

(二)国(境)内外著名财团、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大企业高层决策者;

(三)在国(境)内外工商界具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并已经或准备来道进行重大项目投资的企业家;

(四)在国(境)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政府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人力资源专家,或在与道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学术领域有很深造诣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顾问人选经镇委、镇政府批准同意后,以镇委、镇政府名义正式颁发聘书。

第七条  每届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顾问实行聘任制,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业绩和身体状况可连续聘任,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每年因应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可适当补聘部分顾问。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积极参加镇委、镇政府组织的决策咨询活动,为镇委、镇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经济顾问年会。每年召开1次顾问年会,邀请全体顾问为道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经济顾问半年度工作分析会。在年会基础上,邀请全部或部分顾问就半年道“六新”产业领域的发展进行研讨,为道在重大项目评估论证、定向咨询等方面提供帮助。

(三)经济顾问专题咨询会。每年不定期邀请相关领域顾问开展专题咨询、调查研究或课题研究,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日常通过信函、电话、电邮等方式,积极为镇委、镇政府建言献策,镇委、镇政府每年将顾问的建设性建议形成系列成果并汇编成册。

第十条  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就有关专题为道学习论坛、镇委中心组专题学习会等作报告。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专业领域的影响力,积极帮助道开展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提供行业或地区投资信息,宣传道形象、推介投资环境,并在协调项目、沟通信息、促进合作等方面为道经济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二条  镇委、镇政府在境内外遇有经济、技术、贸易、法律、外事等协调事项或争议、纠纷,相应领域的顾问及时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并尽力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积极帮助道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并提供参考意见。

第四章  权利和待遇

第十四条  阅读镇委、镇政府有关的经济技术工作文件和资料,应邀参加镇委、镇政府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对顾问推荐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镇委、镇政府优先安排考察调研,重点跟踪,全力推进。

第十六条  应邀到道参加重要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第十七条  每年享受一定额度的顾问津贴。应邀来道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镇委、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报酬。

第十八条  为道招商引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由镇委、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  顾问在道活动期间,镇委、镇政府在食宿、交通、就医、参观、联系相关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  设立经济顾问协调联络小组(以下简称“顾问协调小组”),由镇委书记担任组长,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组织人事、政策研究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镇党政办、组织人事办、宣传办、经贸办、商务办、科技办、政研室、财政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顾问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组织人事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兼任。

第二十一条  顾问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顾问的统筹、联络和协调,对顾问的聘任服务、联络沟通、决策咨询、制度设立等进行指导,组织协调顾问在本镇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顾问就道经济社会建设方面开展调研时,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积极提供情况、数据及方便条件。

第二十三条  重要节庆日,由顾问协调小组办公室向顾问转达镇领导的问候,或以镇委、镇政府名义上门慰问。

第二十四条  顾问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顾问工作联系档案,保持与顾问的联系,定期向顾问提供道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资料;根据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顾问年度工作计划、顾问津贴、顾问活动报酬及奖励标准,并报镇委、镇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顾问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顾问津贴、课题费、调研费、书刊资料费、印刷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以及走访顾问费用等,相关费用列入镇组织人事办部门预算,从人才专项资金中采取政府采购服务形式统筹解决。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组织人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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