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道滘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道滘镇
征集时间:2017-05-19 至 2017-06-19

为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道滘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6月1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本平台反馈。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道滘镇法制办
2017年5月19日


相关文件查阅

道滘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镇住房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镇住建局)是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政策规定;

(二)、负责招标申请审查;

(三)、负责招标文件备案,含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审核;

(四)、负责投标会全过程(开标、评标和定标)的监督;

(五)、负责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六)、负责招投标备案资料保存(包括自行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资料);

(七)、负责招标代理、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镇备选库入库招投标指导和监管工作;

(八)、处理招投标的质疑投诉工作;

(九)、依法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是镇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服务机构,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进场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

(二)、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场所;

(三)、收集和发布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向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协调进场交易限额(100万元)以上工程招投标相关工作;

(五)、办理项目招标登记手续;

(六)、负责发布招标公告、补充通知;

(七)、协助监督招投标活动,提供投标会全过程见证服务;

(八)、负责发布中标公示;

(九)、负责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负责投投标档案保存(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会议记录、投标文件等资料);

(十一)、协助处理质疑投诉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

4、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5、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30万元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5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进入市、镇招投标的限额标准规定

(一)施工类招标进场交易限额标准:

1、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办理招标备案,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投标。

2、1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办理招标备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3、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由市政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市住建、交通、水务等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备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二)服务类招标进场交易限额标准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并且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办理招标备案,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投标。

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或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市住建、交通、水务等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备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 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的实施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道镇财政性投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5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镇备案的服务企业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应急救缓等其它特殊项目,按“一事一议”形式,报镇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或者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条 按本办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进场限额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标。

 

第五章   中标方式

第十一条  非评标招标工程的中标方式主要包括:最低价中标法、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项目,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或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一般工程项目,可采用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服务类项目,采用经评审抽签定标法。

(一)最低价中标法:

参加的有效投标人超过15家时,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中,采用现场摇珠随机抽取方式,抽取15个投标人进行开标;当有效投标人少于15家时,进行全开标;若抽中的投标人中出现无效投标文件,而尚有未被抽中的投标人时,继续抽取补足15个;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当最低投标报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在最低投标报价人中通过现场抽签确定中标人。

(二)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

1、参加的有效投标人超过15家时,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中 ,抽取15个投标人进行开标。其中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市住建局关于施工企业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信用分值四个序列企业中按规定数量摇珠随机抽取确定共15家投标人;对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全部有效投标人中直接摇珠随机抽取共15家投标人;当有效投标人少于15家时,进行全开标;若抽中的投标人中出现无效投标文件,而尚有未被抽中的投标人时,继续抽取补足15个;

2、公开商务标(投标报价)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3、去掉一个排名最低和最高的投标报价;

4、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5、最接近平均标价下限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6、当有效标个数只有三个或四个时,将有效标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7、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以相同的报价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时,在最接近平均标价下限的投标报价人中通过现场抽签确定中标人。

(三) 经评审抽签定标法:

按市交易中心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平均下浮率进行下浮,设定固定中标下浮率。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当参加的有效投标人超过15家时,按照市住建局关于施工企业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信用分值四个序列企业中按规定数量摇珠随机抽取确定共15家投标人,然后从抽取的15家且符合招标条件的有效投标人中直接随机抽取一名作为中标人;

2、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所有符合招标条件的有效投标人中直接随机抽取一名作为中标人。结合我镇实际,如市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下浮率大于等于10%的,按该下浮率设定固定中标下浮率,下浮率小于10%的,按下浮10%设定固定中标下浮率。

    第十二条  根据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投标会有效投标人家数的相关通知》(东建市〔2010〕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东建函〔2007〕191号)要求,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施工招标的建设项目,有效投标人(参加投标会并符合资格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如果有效投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文件个数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施工招标的建设项目,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9家,如果有效投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9家或有效投标文件个数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3家,如果有效投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文件个数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最高限价设定方式:按市文件规定,招标人应按审核造价(不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参照市交易中心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平均下浮率的50%进行下浮,重新设定投标最高限价。结合我镇实际,如市交易中心公告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平均下浮率大于等于20%的,按该下浮率的50%下浮设定最高限价;市交易中心公告的下浮率小于20%大于等于10%的,按下浮率10%下浮设定最高限价;市交易中心公告的下浮率小于10%的,按该下浮率直接下浮设定最高限价。凡投标价超过该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六章   招标投标人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二)办理招标登记;

(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四)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草拟合同;

(六)编写招标情况备案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七)招投标资料整理归档;

(八)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

3、工程量清单(无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除外);

4、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6、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对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详细、具体的评价指标,能够满足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需要。

(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三)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1、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2、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3、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申请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公开招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文件一般由技术标(施工招标为施工组织方案)和商务标(投标函、投标报价书)组成。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提交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定标。

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七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实施审批程序

(一)实施主体: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不具备工程筹备、实施和管理条件的,可以书面申请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工程办)协助工程的筹备、实施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由村集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二)审批部门:镇政府

(三)审批流程:

1、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造址、用地、规模、方案、估算等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前期工作;

2、项目实施主体向镇政府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3、镇党政人大办对申请进行审核,视项目具体情况征求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

4、提交镇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5、通过镇班子联席会议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申请招标备案程序

(一)申请主体:招标人

(二)审批部门:镇住建局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

(三)审批流程:

1、招标人向镇备案审批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资金证明、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招标文件、财审部门的预算审查表、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房建市政类项目招标工程信息表、施工图纸或技术资料、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报告、招标代理合同);

2、镇备案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出具同意发布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项目进场招投标程序

(一)办理招标登记手续:招标人向招投标服务机构提交招标备案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资料,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其中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在镇招投标服务所办理登记手续;其中1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二)发布招标公告: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由镇招投标服务所在道滘镇公众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1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7日。

(三)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亦可按招标人的指引踏勘现场。招标人应提供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得要求投标人签到或询问、记录投标人名单或联系方式。

(四)召开投标会:投标会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在招投标服务机构的见证下,由招标人组织召开,并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五)中标公示:中标人确定后,应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3日。公示结束后无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招投标情况备案: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公示结束后第二日)起15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中标人名单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七)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在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镇住建局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三十三条 镇住建局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镇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镇政府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负责交通、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察。

第三十五条  镇招投标服务所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镇招投标服务所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服务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招投标规则,对服务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单位、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和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半年。

 

道滘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图(镇备案项目)

 

 

 

 

镇招标项目备案审批表

 

编号:

招标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人


建设规模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总投资


资金来源


资料情况

资料内容(“√”)

1、项目审批文件



2工程资金证明



3招标文件备案申请



4、招标文件



5、财审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



6房建市政类项目招标工程信息表



7施工图纸



8地质勘察报告



9图审查报告



10、招标代理合同



11、其它资料






建设单位

申请意见

签名(盖章):                  期: 

主管部门

备案意见

备案人签名:

日  期:

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  期:

道滘镇招标项目登记申请表

工程名称:

招标编号: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是否委托服务所收退投标担保:是 □、否 □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服务所经办人:

是否发布招标信息:是   时间:     年   月   日   时

服务所经办人:

序号

资料名称

提交 情况

招标人或代理确认

补交资料日期

 

备注

1

立项□批复□有关证明文件□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或施工图审查报告




3

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证明




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5

招标公告




6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备案凭证或发布意见书




8

招标资料电子光盘(PDF格式)




9

工程预算、清单




10

最高报价值及备案或财审审定表




11

互联网上招标公告打印件




12

地质报告*




13

委托交易中心收退保证金的函




14

招标图纸等技术文件(需售卖招标资料的工程需要)*




15

补充通知(  )及备案凭证




注: 1、表中所列各项为工程项目办理网上发布招标信息时需提交的基本资料;办理时限:半个工作日。    

2、已提交的资料,在“提交情况”相应栏中打“√”,不需提交的打“/”,暂缺的打“○”。(打“√”、“○”的,

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确认”相应栏中签字确认,投标会前补交的在“补交资料时间”相应栏中注明补交时

间。)

3、资料名称后带有“*”号者不需存档,带#号的投标前5天必须补齐。

4、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服务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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