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道滘镇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建设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道滘镇
征集时间:2017-02-15 至 2017-03-15

为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道滘镇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建设资助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本平台反馈。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道滘镇法制办
2017年2月15日


相关文件查阅

道滘镇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建设

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我镇建设六新小镇,打造创新节点、和美水乡的总体目标,补强我镇产业服务机构不足、产业服务水平较低的短板,引进和培育现代产业公共服务机构。集聚各类服务资源,健全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规模水平,加快促进三个中心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产业服务公共平台是指面向我镇产业发展的共性和关键环节的链条或技术创新需求,吸纳、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相关创新资源,为我镇提供创新公共服务、技术支撑、增值服务的单位。承办单位可以是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研究院、协会单位等性质。鼓励平台投资多元化、运行市场化、管理规范化、功能综合化、客户规模化、服务标准化;支持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推进产学研结合。

通过资助、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自建、政府与专业机构共建或政府委托专业机构代建符合我镇产业发展规划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条  镇财政设立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专业服务机构、支持产业服务公共平台组建运营,支撑六新产业的发展壮大。

镇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统筹分配为原则,计划从2017年起,每年安排预算额度1,500万元,超出当年预算部分,原则上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该项专项资金对每个产业服务公共平台的资助累计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资助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  对于产业服务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中:科技创新方面主管部门是科技办,文化创意方面主管部门是宣传办,贸易、金融方面主管部门是商务办。每年年初,各归口管理部门要负责编制对口公共平台的年度资助资金预算,以及负责编制需要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计划,以方便财政部门做好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各归口管理部门要负责对资助资金申请和材料严格把关,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镇财政分局负责公共平台建设资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公共平台的主要功能和任务。

(一)提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科技服务(主要指科技类研究服务平台)。围绕我镇六新产业发展、产业链延伸等关键环节,集聚各类资源,开展联合攻关,实现关键、共性技术突破。

(二)共建产学研合作机制。通过举行产业对接活动,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三)培养引进人才团队。围绕产业创新紧缺人才,提升学科与人才培养能力,为创业提供开放式服务,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形成专业化人才团队。

(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跟踪产业发展最新动态,充分利用国内外高端资源,引进孵化创新团队和创新型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培育和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和编制产业技术发展指南和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支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公共平台资助基本条件。

(一)在我镇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体系。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灵活,有实现相应功能的内设机构,有中长期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人才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学科、年龄等结构合理。其中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1人;非科技类产业服务公共平台中,学士学位或中级职称层次专业人才不少于2人。

 (四)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独立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服务设备设施等软硬件条件。

第六条  公共平台市场化运作。依照会计法规,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自求平衡,自负盈亏。镇政府给与适当的扶持和支持。其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服务的收入、孵化育成项目的投资收益、镇财政的专项奖励或扶持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以及上级政府的奖补收入等。

第七条  扶持与激励措施。

(一)公共平台的场地建设扶持。装修建设标准控制在单价1,200/平方米以内,每个公共平台的办公场所建设资助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于我镇急需引进的重大平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据实给予相应资助。

对于申请公共平台装修建设资助的项目必须办理镇政府立项审批和报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对项目建设质量、技术和功能把关。财政部门对资助金额初审把关。资助金额必须经镇财政审核结算造价并按我市上年度装修工程的平均下浮率审定计算补贴总额度。

公共平台的场地建设资助资金,经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分三期拨付。开工拨付30%,完成工程量的70%后拨付30%,竣工验收结算后拨付40%

(二)公共平台的运营管理费用扶持。申报运营费用资助的公共平台,必须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按照分行业归口管理、谁主管谁审核的原则,经镇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批扶持资助。资助经费按照主办单位不同、费用项目的性质不同分不同的拨付方式。

1、对于镇政府与专业机构共建的公共平台或经批准委托专业机构代建设的开放性公共服务平台,由承办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经营场所的基本水电需求、房租、管理费等刚性支出编制年度补助预算,镇政府适当给予运营支持;或者根据共建或代建协议约定的运营费用支持金额,申请分月补助拨款计划,主要由镇政府归口主管部门把关,要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范围和规模。扶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2、政府采购企业服务支持。产业公共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资助支持。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照与公共服务采购部门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进行拨付。

3、产业公共服务类资助。对于符合各级政府奖励、补贴等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资助扶持。资助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

  1)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运行及办公费用等;

  2)技术研发项目费用,技术转移和购买科技成果等费用;

  3)专家咨询及服务费用(包括产业咨询及拓展业务的服务费用);

  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

  5)举办论坛费用;

  6)提供公共服务费用,包括招商、企业辅导、培训、信息汇编等专项服务费用。

(三)积极支持和鼓励公共平台申报国家、省和市奖励资助项目。

(四)对公共平台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含科研成果转让、股权转让收入)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部分(经地税部门核准),参考其个人对我镇综合贡献的情况给予20%80%的奖励。

(五)支持公共平台招引或孵化企业。对于我镇的公共平台,其招引或孵化的企业落户我镇并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实现盈利的,参考项目落地后的三年内对我镇综合贡献20%-80%情况,每个平台每年最多获得该项扶持奖励100万元,且其中因招引或孵化同一项目计算给平台的奖补累计不超过50万元。符合重大项目标准的,参照《道滘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东道府办201611)有关规定执行。

(六)支持公共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公共平台面向全镇企业提供产业服务、项目咨询、合作推介、科研对接等,经对口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立项并考核实效后,我镇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金额为准)的30%比例,按年度或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七)鼓励公共平台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起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牵引机制,开放、流动的人才使用机制,高效的成果产出机制。

(八)对于建设起点高、运营能力强、产业效益好的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因建设发展或企业培育等原因确需特殊政策扶持的,可通过镇政府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特别的政策优惠。

第八条   公共平台建设资助实行动态竞争机制。对于委托购买服务的,采取谁采购,谁验收原则进行归口管理,并订立服务合同。各归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线的公共平台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年度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对服务我镇产业转型升级表现优秀的进行重点扶持。

第九条   同一公共平台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奖补政策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项目申请主体需对应申报本平台的功能建设资助和服务补贴,不得申报本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得与无相关资质和业务的单位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的公共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产业服务公共平台法人证明材料;

(三)产业服务公共平台章程;

(四)人员学历、职称证明材料;

(五)场地、设备等有关证明;

(六)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取得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项目批准文件、下达文书或合同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八)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平台扶持资金的程序一般为:根据申报通知,公共平台向归口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分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经镇政府审议批准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归口管理部门下达拨付通知;镇财政分局根据扶持项目名单、金额,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共平台获得的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四条  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拨付经费决算报送镇财政分局核批,剩余资助资金如数退缴镇财政。

第十五条  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各公共平台与镇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服务合同,实行绩效考核机制。资助期限五年的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原则上第三年开展中期考核;资助期限三年的产业服务公共平台,第二年开展中期考核,验收通过及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产业服务公共平台,继续给予资助;验收未通过及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暂停资助。

第十七条  受到资助的公共平台要每个季度末向归口管理部门至少报送简报一次、会议纪要一次,每年11月份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发展计划。

第十八条  将我镇的公共平台引进和培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建立镇领导联系重点产业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机制,并对归口管理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进行挂钩。各公共平台承办单位与归口管理单位要负责落实平台建设的资源条件配置、资金投入保障和政策配套完善等工作,不断创新平台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更好服务于我镇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财政分局会同科技办、宣传办、商务办等部门解释,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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