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洪梅镇举报涉黑恶线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洪梅镇
征集时间:2018-07-10 至 2018-07-24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根据有关规定,我镇制定了《洪梅镇举报涉黑恶线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洪梅政府网(http://www.dg.gov.cn/hongmei/)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话请致电:0769-88849318

二、信函请寄至:洪梅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洪梅镇府前街16号(镇综治中心二楼),邮编523160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720日。

附件:洪梅镇举报涉黑恶线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洪梅镇扫黑除恶办

                            2018710

 

相关文件查阅

洪梅镇举报涉黑恶线索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举报形式

(一)来信举报:东莞市洪梅镇府前街16号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160。

(二)来访举报:东莞市莞洪梅镇沿河路洪梅公安分局刑警支队。

(三)24小时电话举报:110或0769-88844110,随时记录举报情况。手机短信举报电话:13532569802,13532883971。

第三条:举报范围

(一)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蚀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和拆迁搬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闹访的黑恶势力;

(二)强占各类集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三)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串标、非法牟利、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强行阻挠施工、控制运营线路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

(四)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五) 在城乡居民区、娱乐场所,开设赌场、抽头放板等有组织的从事涉“黄、赌、毒、枪”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六) 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七) 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及非法“校园贷”、“裸贷”等,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

(八)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 以高薪引诱招募人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 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四条: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实行按案施奖,物质奖励原则。

(二)举报奖励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于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三)举报奖励实行最高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条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条件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内容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对成功破获案件或者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

(二)举报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信息,对成功破获案件或者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间接作用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标准

(一)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涉及一起以上三起(不含)以下案件,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涉及三起(含)以上案件的犯罪团伙,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涉及的案件被依法定性为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

第七条: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如涉及到自首、立功及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认定;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的,对于举报人不予奖励;

(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其职责范围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不予奖励;

(四)法律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奖励兑现

(一)对举报线索的审核认定由案件侦办机关负责。

(二)按照“谁受理、谁回告”原则,受理举报的部门在收到案件侦办机关的审核认定反馈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认定结果回告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三)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发放,由洪梅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件侦办机关的认定,及时兑现举报人奖金,秘密发放举报奖金。

(四)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亲自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洪梅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其他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洪梅镇财政负担,洪梅镇财政设立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专项资金。

第九条:举报保护

(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情况和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向其他工作人员及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凡泄露情况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情况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奖励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洪梅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称“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向办案机关直接提供重要证据,使办案机关迅速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的举报使办案机关获取相关信息、证据,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本办法第五条所称“查证属实”是指法院最终裁判认定被举报人行为属犯罪。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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