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长安镇促进户籍居民就业创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长安镇
征集时间:2018-11-21 至 2018-12-25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17〕116号)、《关于印发〈2018年东莞市就业创业工作要点〉的通知》(东人发〔2018〕27号)以及上级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定,按照镇委、镇政府的部署,大力促进我镇户籍居民充分就业、稳定就业和自主创业,帮扶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推动我镇实现稳定发展,现将《长安镇促进户籍居民就业创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2月5日前,将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镇政府大楼905室

邮政编码:523846

传真:85534511

电子邮箱:fzb@dgca.gov.cn


长安镇促进户籍居民就业创业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努力促进居民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17〕116号)、《关于印发〈2018年东莞市就业创业工作要点〉的通知》(东人发〔2018〕27号)以及上级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定,按照镇委、镇政府的部署,大力促进我镇户籍居民充分就业、稳定就业和自主创业,帮扶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推动我镇实现稳定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

2018年及以后毕业的长安镇户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指高考生源地为长安户籍,不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历),在东莞市内用人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长安集团公司及财政供养的其他单位除外)实现就业的,给予企业就业奖励。

(二)奖励条件

奖励对象在东莞市内用人单位全日制岗位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就业奖励。奖励对象工作累计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最长可申请两年(24个月);一次性申请两年就业奖励的,须参加社会保险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

(三)奖励标准

大专学历者,每人每年奖励12000元;

本科学历者,每人每年奖励14400元;

硕士以上学历者,每人每年奖励24000元。

(四)申请期限

申请人必须要在毕业后的3年内完成提交奖励申请(例如:2018年6月30日毕业,必须要在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不能申请同一时段的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奖励和青年创业奖励。

(五)申请材料

1、《长安镇户籍居民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或学信网有效的验证码(国外学历的需提交广东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镇人力资源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不同企业工作的要提交全部相关劳动合同)。

6、申请人所在单位参保的社保缴费凭证原件。

7、申请人年度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财政指定银行)。

(六)申请程序

1、申请人于每年的6月或12月,到镇人力资源分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长安镇户籍居民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申请表》,持上述所列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2、镇人力资源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贴在镇人力资源分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分局作进一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分局加具审核意见,报镇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镇财政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奖励款拨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条 青年创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

2018年及以后在长安镇内自主创业的长安镇户籍青年(指2018年1月1日前已落户长安,且年龄为18至35周岁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给予创业奖励。

(二)奖励条件

2018年及以后在长安镇内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在同一地址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创业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最长可申请两年(即两次);申请人一次性申请两年创业奖励的,申请人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创业奖励必须由初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创业者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自主经营,依法纳税。申请人不能申请同一时段的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奖励和青年创业奖励。

(三)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奖励30000元。

(四)申请期限

申请人必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后3年内提交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1、《长安镇户籍青年创业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长安镇内依法申领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其他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创办企业营业期内的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人的社保缴费凭证原件。

7.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财政指定银行)。

(六)申请程序

1、申请人于每年的6月或12月,到镇人力资源分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长安镇户籍青年创业奖励申请表》,持上述所列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2、镇人力资源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贴在镇人力资源分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分局作进一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分局加具审核意见,报镇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镇财政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创业奖励款拨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  企业成立“居民车间”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2018年及以后,按照《长安镇“居民车间”建设规范》要求,成立“居民车间”(即原“村民车间”,是指企业腾出操作相对简单、工作时间相对灵活的就业岗位,设立生产车间或生产班组,从事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一线、保安、保洁以及餐厨),招用本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力达10人及以上的企业(长安集团公司及财政供养的其他单位除外),给予成立“居民车间”奖励。

(二)奖励条件

2018年及以后,长安镇内“居民车间”招用本镇户籍劳动力达10人及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户籍劳动力就业时间均满一年以上,且在企业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三)奖励标准

招用10至20人(含20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招用20人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申请期限

成立“居民车间”后3年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1、《长安镇企业成立“居民车间”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的户籍居民每月的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与招用户籍居民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的户籍居民在就业企业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

(六)申请程序 

1、申请企业于每年6月或12月,到镇人力资源分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长安镇企业成立“居民车间”奖励申请表》,持上述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2、镇人力资源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名单在企业所属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3、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分局作进一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分局加具审核意见,报镇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镇财政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款拨到企业银行账户。


第五条  户籍居民就业补助

(一)补助对象

长安镇户籍居民(女30至50周岁、男30至6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给予就业补助:

1、2018年及以后,在长安镇内企业(长安集团公司及财政供养的其他单位除外)全日制岗位就业;

2、在长安镇内“居民车间”全日制岗位就业(含原“村民车间”在职员工)。

(二)补助条件

补助对象入职前已入户长安镇,2018年及以后到长安镇内企业或“居民车间”实现就业后,到镇人力资源分局或户籍所属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进行就业登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工作满一年,在企业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申请户籍居民就业补助。

(三)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在长安镇内企业工作满一年,可申请6000元的就业补助,每人只可申请一次。

2、补助对象在长安镇内“居民车间”实现就业的,工作每满一年,可申请一次就业补助6000元,不能一次性申请两年或两年以上补助。

(四)申请期限

1、补助对象在长安镇内企业工作的,申请人入职起2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补助对象在长安镇内“居民车间”工作的,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1、《长安镇户籍居民全日制岗位就业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社保缴费凭证原件。

5、申请月份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财政指定银行)。

(六)申请程序

1、申请人于每年6月或12月到属地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长安镇户籍居民全日制岗位就业补助申请表》,持上述所列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2、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资料进行整理汇总,于当月月底前统一交至镇人力资源分局。

3、镇人力资源分局在收到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上报汇总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贴在镇人力资源分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4、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分局作进一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力资源分局加具审核意见,报镇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镇财政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补助款拨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特别条款

对于2016、2017届长安镇农村户籍居民高校毕业生,符合《长安镇促进农村居民就业创业试行办法》(长府〔2014〕5号)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就业年限、创业年限及奖励标准按本办法执行(累计申请奖励不能超过2年)。申请期限自申请人毕业后3年内提交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一)各申请企业、申请人要严格按规定申请奖励、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企业或个人,除追回奖励、补助款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纳入黑名单,今后不得享受人力资源部门的有关奖励、补助;镇人力资源分局将定期对欺骗冒领企业或个人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对协助申请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奖励、补助资金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将依据镇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镇人力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长安镇促进农村居民就业创业试行办法》(长府〔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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