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我镇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单位:洪梅镇
征集时间:2018-04-28 至 2018-05-12

为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我镇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我镇制定了《关于规范我镇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电子邮箱:dghmwjj@163.com

二、信函请寄至:东莞市洪梅镇府前街1号洪梅镇人民政府卫计局(邮编:523160)。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515日。

附件:关于规范我镇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洪梅镇卫生计生局

 2018427


相关文件查阅

关于规范我镇独生子女父母

优待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我镇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独生子女优待奖励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镇户籍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独生子女优待奖励。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发放,发放时间为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子女满十四周岁次月起停止发放)。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可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本村(居)独生子女父母其他优待奖励的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发放年限等事项。

四、已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在申请办理二孩登记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于取得《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二孩登记)》次月起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其他优待奖励

五、本通知由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若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61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的优待奖励,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本通知实施前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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