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清溪镇全日制本科、初级职称人才引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
征集单位:清溪镇
征集时间:2019-07-26 至 2019-08-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快引进人才,为我镇深化创新驱动,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东府办[2018]106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新引进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或具有初级职称;

(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

(三)2017年1月1日后引进我市(引进时间以首个我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为准);

(四)与清溪镇内用人单位(限定用人单位范围:见附件1)签订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于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或初级职称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津贴,奖励标准为1万元/人(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人才2万元/人)。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奖励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可申请最高补贴额度的40%,符合条件且具有我市户籍的新引进人才可申领最高补贴额度的100%。

第五条  新引进人才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镇财政有关人才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

 

第四章  申报流程及申请材料

第六条  镇人社分局每年向社会发布申请通知(指南),集中受理申请(具体时间以申请通知为准)。

第七条  个人申报材料需先经用人单位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再报镇人社分局审核。

第八条  镇人社分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公示名单,并在镇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人才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落实相关资助,向镇财政分局申请编制资金预算。

第九条  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下达后,由镇财政分局将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相关情况,内容包括(一式两份):

(一)《清溪镇全日制本科、初级职称人才引进奖励津贴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学历证书申请,需提供学历验证相关证明;以职称证书申请,职称证书确认标准参照市人社局相关规定)(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人事档案迁入我市相关证明(如:人事代理合同);

(六)申请人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七)企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年度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以隐瞒或虚报学历、职称、户籍、社保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溪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实施。

第十四条  镇人社分局负责具体执行本奖励办法相关受理审核工作,做好补贴资金预算申请。

第十五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资金保障,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年度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奖励办法实施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人社分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日。



附件:

1、《清溪镇全日制本科、初级职称人才引进奖励办法》限定用人单位范围

2、清溪镇全日制本科、初级职称人才引进奖励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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