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横沥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横沥镇
征集时间:2018-01-22 至 2018-02-06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我镇组织起草了《横沥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横沥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22日至26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或网路邮件方式返回意见。

信函请寄至: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419号党政办公室

邮件编码:523460

邮箱:dghldzb @163.com

联系方式:83371319


 

横沥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部门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70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

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横沥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张翕明(副镇长)。

副组长:叶秀兰(社会事务局)。

  员:罗裔涛(教育办)。

吴财崧(统战办)。

吴细宁(公安分局)。

李顺平(社会事务局)。

  剑(司法分局)。

黄志华(财政分局)。

谢仁杰(人力资源分局)。

黄桂堂(社保分局)。

杨建军(城市综合管理分局)。

曾全喜(交通分局)。

李惠坚(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周宇锋(团委)。

香凤珍(妇联)。

邓颂祺(残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叶秀兰同志兼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镇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一)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协助其到市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

(三)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原则。强化部门分工协调和属地责任,支持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工、志愿者、市民积极参与,奉献爱心,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依据政策,规范救助管理工作

(一)救助对象

根据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协助其到市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并告知理由:一是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述规定情形;二是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三是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四是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二)救助内容

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送市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市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规定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发现处置

社会事务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城管部门应发挥城管队伍遍布城乡的优势,将履行市政市容管理服务职责与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机结合起来;公安机关应发挥巡逻防控警力和治安视频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经常性巡查;社会事务局要将救助阵地前移、救助力量下沉,在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引导行动。各村(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智网工程”网格巡查的作用,组织动员市民或由网格管理员提供线索,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各部门单位、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110报警服务平台受理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应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处置。

社会事务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市医疗救护120指挥中心派出附近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该立即护送到市第七人民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站求助的,应当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

(四)身份查询

社会事务局和公安分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公安机关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采集血样检测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形成比对结果,并于1个月内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至市救助管理站。具体按照市民政局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等社会福利机构内被救助身份不明人员DNA数据采集应用工作的通知》(东民[2017]98号)规定执行。

(五)医疗救治

社会事务局、公安分局、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分局和社保分局、卫计局、城管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按照市民政局等6部门《东莞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东民字[2006]210号)的规定,明确救治对象范围、定点救治医院和救治方式、救治经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相关事项。各级公立医院均属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镇医院负责属地流浪乞讨病人的初步救治工作;市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原石龙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原太平人民医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除肺结核意外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的救治工作,接收基层救治医院转送的危重病人;市六人民医院(市慢性病防治院)、市人民医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肺结核病人的救治工作;市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原石龙人民医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艾滋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市第七人民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工作。各村(社区)、部门单位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都应按照就近就急原则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有关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无法查明籍贯住址或不具备偿付能力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属医院的救治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医院的救治经费由镇财政负担。

(六)受助人员死亡处理

受助人员在医院内死亡的或在市救助管理站内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依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协同公安和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和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依规处理。

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社会事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一)教育办: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根据工作需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师职称评聘体系。

 (二)统战:协助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协助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三)公安分局: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并应耐心指明市救助管理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帮助和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建立公安机关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综合机制,做好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寻亲服务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以及长期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后的入户、受助人员死亡处理等工作,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社会事务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检查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解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协调安置需要送公办福利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司法分局:配合公安机关曝光、揭露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刑满释放求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财政分局: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费用,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人力资源分局和社保分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中属职能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实施职能管理。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参加培训后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劳动力技能晋升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为有工作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

(八)城管分局:应当积极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九)交通分局: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家乘车、购票等提供方便。对镇社会事务局及市救助管理站在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在镇内汽车客运站设置求助引导牌。

(十)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协调救治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诊断、病情甄别和救治;待病人病情基本稳定或治愈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治医院告知、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或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接回。

(十一)团委: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十二)妇联:协助做好妇女、儿童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残联:协助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身份核查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协调小组制度的作用,深化部门合作内容,拓展合作形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救助管理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社会事务局、公安分局、卫计局、城管分局、财政分局、残联等部门有关的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对流入本辖区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场所、车辆设备等条件,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

(二)加强工作协调。社会事务局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牵头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在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预防等关键环节或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共商工作措施,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严格落实责任。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救助保护工作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通报批评。对有渎职失职情节或因简单粗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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