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道滘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公告
征集单位:道滘镇
征集时间:2018-03-16 至 2018-04-16

为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道滘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4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本平台反馈。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道滘镇法制办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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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  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辖区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具有本镇户籍的公民在镇外见义勇为的,对其表彰、奖励和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保安员、辅警、网格管理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权益保障相结合,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  本办法由镇见义勇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鼓励公民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工作。

第七  见义勇为资金通过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镇见义勇为资金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捐助,捐赠捐助资金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  见义勇为资金设有专门帐户,由镇见义勇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滚动结存。镇见义勇为资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九  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分割国家、集体财产和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公安部门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

第十一  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

公安机关收到见义勇为举荐或者发现见义勇为情形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请确认的权利

第十二  见义勇为奖励的申报及认定:

(一)见义勇为行为人可向辖区公安机关申请见义勇为奖励,由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填写《道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上行为人的身份证、伤残鉴定或证明、行为人见义勇为事迹材料等见证材料,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见义勇为申报流程办理。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二)公安机关受理后,立即对行为人申请见义勇为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供行为人见义勇为确认事迹和意见;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对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安机关完成初审后,填写《申请表》并汇总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镇见义勇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呈有关单位核查。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市民代表参与。了解情况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提供证明。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励金;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第十四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

(一)对事迹一般的见义勇为人员,按其表现和贡献给予1000~3000元奖励;

(二)对事迹较为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按其表现和贡献给予3000~5000元奖励;

(三)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按其表现和贡献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四)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由镇见义勇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进一步确认表彰。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励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  对拟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医疗、基本生活、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急救治疗,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先救治,后收费,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拖延、推诿。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后续治疗,按照分级诊疗流程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护理、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

无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或者未支付到位的,由镇见义勇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社会事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给予帮扶和救助。

第二十一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  对受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施动态服务,建立档案,定期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五章    

 

第二十三  办法由镇见义勇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101日制定的《道镇见义勇为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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