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长安镇青年人才启航计划遴选培养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长安镇
征集时间:2019-06-13 至 2019-06-2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印发<关于我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18〕14 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青年人才启航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团联通〔2018〕37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东莞市青年人才启航计划的通知》(东团联通〔2019〕13号)要求,我镇就开展青年人才启航计划(以下简称“启航计划”)遴选培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每年遴选15名东莞户籍并在长安镇辖区内成长型企业工作的青年人才进行培养补助,镇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为期2年,建设凝聚一支优秀企业青年人才队伍。

二、组织机构

成立镇“启航计划”工作小组,由镇组织人事办、镇团委、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镇团委负责培养对象的遴选与培养工作。

三、遴选范围

申报人工作企业须为在东莞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长型企业,具体包括:市镇两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重点人才项目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大型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长安镇辖区内的成长型企业名单见附件1。

四、申报条件

1.须落户东莞,具有东莞市户籍;

2.毕业三年以内,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

3.与我镇辖区内的成长型企业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或续签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4.在成长型企业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满12个月。

五、遴选程序

(一)发动申报。镇团委向社会发布“启航计划”申报公告,于每年6至7月,组织我镇辖区内成长型企业中具备条件的青年人才自主申报或企业推荐申报,填写《东莞市青年人才启航计划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镇团委。

(二)条件审核。由镇团委负责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把关审核,并向通过审核的申报对象发布入围遴选通知。

)开展遴选。镇团委于每年7至8月开展“启航计划”遴选工作,按照方案遴选15名东莞户籍并在长安镇辖区内成长型企业工作的青年人才进行培养补助。

(四)公布结果。拟入选名单经镇党委审议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发文公布。

六、遴选方式

(一)如入围遴选人数少于或等于15人,由镇“启航计划”工作小组形成拟补助对象名单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二)如入围遴选人数多于15人且少于或等于30人,将采取面试方式进行遴选,面试成绩前15名确定为拟补助对象。

(三)如入围遴选人数在30人以上,将采取先笔试后面试方式,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补助人数1:2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前15名确定为拟补助对象。

(四)拟补助对象名单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最终入选补助对象名单。

七、培养发展

(一)完善青年人才举荐机制。举荐青年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吸纳入选对象成为共青团挂职、兼职干部;发展入选对象成为企业团组织核心力量;推荐入选对象参评各级各类荣誉,探索作为党政管理和企业的后备人才力量。

(二)建立导师带动模式。建立导师团对入选对象进行培养,导师培养原则上为期一年,开展联系指导等服务。不定期进行座谈或集体谈话。

(三)拓宽青年人才素质提升路径。组织参与各类人才培训、技能竞赛或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活动,推动参与各类人才交流、项目对接及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政策宣讲、沙龙、讲坛等活动,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八、补助发放

(一)遴选结束后,镇财政在当年度12月30日前向入选对象发放第一次补助,每人2万元。

(二)入选对象经培养满一年,由镇团委核实其在企业工作情况:如入选对象继续在我镇辖区内原成长型企业或其他成长型企业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则对其发放第二次补助,每人2万元;如入选对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在我镇辖区内其他成长型企业工作,或入选对象工作的企业不再属于成长型企业,则对其终止发放补助,同时将名单报共青团东莞市委备案。

(三)入选对象凡已享受东莞市和长安镇其它人才政策补助的,须如实申报,并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扣除已享受的其它人才补助资金。

(四)遴选对象和入选对象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遴选资格,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凡于本方案有效期内的入选对象,在本方案有效期届满后不影响其按照原规定接受培养服务和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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