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道滘镇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道滘镇
征集时间:2016-08-15 至 2016-08-15

为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东莞市道滘镇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本平台反馈。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道滘镇法制办
2016年8月15日


相关文件查阅

东莞市道滘镇中央“千人计划”专家

配套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镇创新创业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聚集国家级人才推动道滘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和《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二条  成立人才服务中心,加挂“千人计划”专家创业基地服务中心,中心由镇委分管人事工作党委委员担任中心主任,组织人事办主任担任中心副主任,规划建设办、科技办、经贸办、商务办、投资服务中心、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分局、孚道易商公司负责人为中心成员。

(一)组织人事办负责统筹我镇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工作;审定我镇培育及引进的中央 “千人计划”专家的资助名单及标准;研究解决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孚道易商公司负责人才服务中心及相关物业的建设或租用、装修和日常管理以及相关设备购置。

(三)规划建设办负责对人才服务中心及相关物业的建设和装修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管。

)科技办、经贸办、商务办、投资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千人计划”专家招引及其创办企业落地相关配套服务。

)人力资源分局协助做好我镇培育及引进的中央 “千人计划”专家资助名单的审定工作。

)财政分局负责落实我镇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的资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三条  引进我镇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均可申请,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本细则的配套资助不能重复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创业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镇创办独立法人企业中持股,申请人须在申报时持有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持股净资产值不少于200万元(以验资报告或年度会计报表为准);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我镇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持股净资产值不少于200万元;

(二)聘任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镇工作满六个月,并已与镇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申报时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作协议、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用人单位劳务费用支付票据凭证等任意一种证明为准;若劳务报酬为一次性支付,则需提供工作时间证明材料

第四条  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的配套资助,按照企业投资、税收贡献或所在科研团队的技术引领影响,实行一事一议原则,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25~1:2比例配套资助。

第五条  对于为我镇引进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的企业、社会组织、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每引进一名聘任类专家奖励5万元,引进一名创业类专家奖励10万元。

  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莞获得其他的项目资助,与本细则的配套资助不属重复资助。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报批

  申报人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人才服务中心。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在我镇创办独立法人企业中持股的人才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东莞市道滘镇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书》、企业研发计划、公司法人代码证、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及持股比例资料、验资报告、最近一年会计报表,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证书、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用人单位劳务费用支付发票、我镇工作时间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需出示原件校对)。

第八条  中央“千人计划”专家所在企业需就专家引进或落户我镇后,制定好企业每年的研发计划,内容包括企业的每年的投入与产出、专利的申报和获批量等,报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并与中心签订承诺书。

  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资料交由组织人事办初审后,送人力资源分局协查,并报送企业所属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人才服务中心。

  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对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十一  人才服务中心将本镇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请材料报镇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  财政分局划拨资助专项资金到人才所在单位。

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配套资助审批同意后,创业类专家拨付3/5、聘任类专家首期拨付2/5,剩余部分分两年拨付,期间若未达到配套资助条件或未完成承诺书承诺事项的将终止配套资助。

第十  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创业或学术、技术研究支出,用于人才的生活费(含住房租金)及接待支出不能超出资助经费的15%。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科研用房租金和装修支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单位管理费,人员费等相关支出科目。

第十  人才所在单位须对资助经费建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企业所属镇职能部门对受资助企业实行季度检查制度,每季度检查受资助企业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度以及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人才服务中心根据与企业签订的承诺书,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评企业完成承诺事项的相关情况,确保其科研成果达到产业化水平。

第十  人才服务中心牵头,规划建设办、科技办、经贸办、商务办、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分局、孚道易商公司配合,对受资助人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期至资金使用完毕;同时,视情况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对受资助人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期限为2年,每年形成年度监理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出现创业类专家所属企业倒闭、企业承诺的研发项目中止、聘任类专家与企业解除聘任关系等情况,企业受资助经费经核查存在剩余的,须退还剩余经费。

第十  存在如下情况,受资助人才和所在单位需退还所获资助经费。

(一)受资助人的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受资助人或企业违规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受资助人受纪检、检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受资助人因欺诈行为被处以刑事处罚;

)其他应当退回经费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其他国家级受中央财政资助或奖励的人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申请配套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报请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

二十一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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