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长安镇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长安镇
征集时间:2019-01-14 至 2019-01-25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农〔2015〕16号)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起草了《长安镇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1月25日前,将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镇政府大楼902室,邮政编码:523846

  传真:8553451

  电子邮箱:fzb@dgca.gov.cn



长安镇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农〔201516号)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完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意义

2004年,我镇完成了村改居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各社区积极履行股份合作制原则和精神,落实相关政策制度,有效发挥了社区股份合作制新体制效能,促进了社区集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股东收入的不断提高。在当前社会转型、基层治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下,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我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 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制度,增强社区集体经济的制度活力,实现产权明晰股份化、股权管理信息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股权流动规范化,以更好地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股权管理对增创我镇社区股份合作制新体制优势,创新社区基层治理,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居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社区要充分认识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此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原则。群众利益与股权息息相关,处理不当易引发争议和矛盾。要以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为依归,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稳妥推进,确保社区稳定和谐。依法保障出嫁女股东及其子女相应的权益。

2坚持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以现有股份合作制为依据,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在股权固化的基础上,把深化股份合作改革与社区实际结合起来,鼓励各社区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工作内容

(一)巩固股权固化政策,完善登记管理制度

1)落实股权固化制度。进一步巩固和落实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制度,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股东权益不因户籍、住址、婚姻状况、工作地区等变化而被改变。股权固化后,股东的股权不再随人员的增减而变化。股东依法娶入的妻子、入赘到纯女户股东的男方、股东按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以及股东依法收养的子女等新增人口不再无偿配置股权。新增人口可以通过继承取得股权、经民主表决同意后出资购买股权或通过项目入股,获得相应的股权。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遵循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理顺因婚嫁等因素造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少数个人拥有两个股东资格两头占和错失股东资格两头空等情况。

2)健全股东和股权登记管理台账制度。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向所有的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持股和领取社区集体收益分配的凭证和依据。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股东和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股权证书管理台账制度,健全股东档案资料,备置股东名册,报镇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股东、股权日常动态跟踪和管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把股权、股东资料录入股权信息管理系统;股权内部流转或有偿购股等办毕手续后,要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变更,并录入系统,实现在线、动态管理。

(二)实行按股分红制度,理顺收益分配机制

1)强化股东分红管理。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股份分红制度,集体的收益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进行分配、个人按持股份份额进行分红。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分配项目进行清理,每年按照镇主管部门核定的股东分红基数进行分配,严禁不合理的其他个人福利。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不得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定并经表决通过,对不按有关规定超额分红或变相分红的社区干部,扣减当年绩效工资。

2)理顺收入与分配的关系。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理顺集体收入与分配的关系,健全和完善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可增可减的股东分红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主就业创业,逐步淡化股东对集体资产收益的依附关系。

3)逐步探索取消集体股。在保障社区公共开支和行政管理费用合理来源的情况下,条件成熟的经联社属下分社,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取消集体股,将分社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由全体股东以按份占有的方式按其股份份额共同所有,集体当年的经营净收益,在缴纳税金、提留各项基金及行政管理费用后,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进行股东分红。

4)理顺社保费出资关系。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受益权与所有权的对等关系,理顺股东身份和非股东身份居民社保费出资关系。本社区户籍股东,按相关政策要求由市、镇、集体和个人分别按比例出资。本社区户籍非股东居民在社区参保的,除缴纳个人部分外,集体出资部分也应由参保人承担。严格执行居民应缴个人社保费由个人出资负担政策,改变由社区集体经济包揽居民个人缴费的传统做法。

(三)完善股权流转机制,探索拓展入股渠道

1)全面推动股权继承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及《长安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指导意见》(长府办〔201060号)要求,坚持严谨规范和内部协调原则,全面推动股权继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做好去世股东股权继承办理工作;对手续不完备、文书不规范的股权继承办理手续,要尽快补充完善。

2)规范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按照依规循章、规范严谨,保障权益、自愿有偿的原则,在社区实行股权内部转让和一定条件下的赠与,并规范办理手续。股权内部流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不能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股权流转或赠与给第三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双方必须到社区居委会进行见证,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办理。待条件成熟时,探索逐渐放宽股权流转的范围,建立股权合理流转机制,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产权交易制度,实现股权流转社会化。

3)积极探索有偿购股、项目入股。在坚持股权固化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各社区要结合社情民意,探索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方式拓宽入股渠道,既募集集体发展资金,又化解疏导社区新增人员的集体经济利益诉求,促进社区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要科学合理明晰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条件,规范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行为,明确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办理程序。有偿购股和项目入股具体方案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股东大会或具有股东资格的户主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4)修改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示范文本〉的函》(东农函〔2018225号)要求,修订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股权管理相关内容,使章程各项条款合法合规、表述清晰、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修订,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股东大会或具有股东资格的户主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完善后的章程报镇主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社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切实做到宣传工作家传户晓,将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与政策向基层干部群众讲清讲透,消除部分基层干部群众的认识偏差和误解,让基层干部群众认识股权固化政策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居民的利益,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在完善股权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社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社区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股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召开民主会议,讨论表决各项实施细则,促进完善股权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落实好股权管理制度政策,并不断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

(三)规范工作流程。各社区要结合实际,对完善股权管理工作制定本社区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表决实施,并对表决通过的细则修订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要严抓股权流转审查程序,防止出现股权流转条件不明确、协议签订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等现象,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长安镇完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农〔2015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巩固我镇社区股份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规范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转让、赠与等流转原则和程序,积极探索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有序流转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股权是指我镇200491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时股东的股权。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镇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分社(以下简称股份社)的股权管理。

 

第二章  股权继承

第五条  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及《长安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指导意见》(长府办〔201060号)办理。

第六条  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股权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和诉讼期间,不得办理继承手续,其股权暂由股份社代管。

第七条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6个月后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应当共同协商,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如协商不成,可由继承人书面向股份社申请轮流行使权力或申请放弃。若受托人出现不能行使股权等情况,可向股份社申请变更受托人。

 

第三章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

第八条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的对象及条件:

(一)内部转让的流转双方户籍须在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即只限同一社区内部转让)。

(二)股份社可设置股权转让平台,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回购股东的股权。同等条件下,股份社有优先回购股东转让的股权。

(三)股权赠与时,受赠与人户籍可以不在本社区,但受赠与人须是赠与方近亲属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

受赠与人将受赠股权再行赠与时,新受赠与人需符合前款的规定。

受赠与人将受赠股权进行有偿转让时,只能转让给股权原属股份社户籍居民或股权所在的股份社。

(四)未满18周岁的股东的股权原则上不得转让或赠与,如户口迁出或移民国外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须提出书面请,由其家庭户主或法定监护人签名同意,并承诺其所得用于该股东的生活所需。

(五)已组建家庭的股东需要转让或赠与股权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保护其配偶相关权益。

(六)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和赠与股权。

(七)“五保户”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保管,不能转让和赠与。

第九条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程序:

(一)双方协商。转让、赠与方与受让方共同商议,达成共识。股权内部转让也可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提出申请。转让、赠与人向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赠与的目的、方式、受让对象等情况。

(三)审核公示。理事会要向有关人员和单位等调查了解情况,根据有关条件和范围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转让、赠与的决定,如不同意,应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理事会审核同意后,要将有关申请材料等情况在社区公布栏张榜公告5天。对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

(四)签证协议。转让、赠与双方须签订规范的协议,清楚列明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时间、享受权益等。转让协议还需明确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

(五)存档备案。签证协议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归档,并统一编号,以便查阅。同时对股权证书和集体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办结后30天内,要以社区为单位将办理情况汇总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

第十条  股东的股权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分社的股权,只能整体转让或赠与同一受让人,不能单独转让或赠与其中一份股权。

第十一条  股权内部转让、赠与后,股红发放由股份社发放给受让人。受让人收取分红的银行账户开设或变更时,须向股份社提出书面申请,经股份社审核同意后将每年所应分配的股红发放至该银行账户。股份社回购的股权归集体所有,不作为个人股分配。

 

第四章  有偿购股

第十二条  社区股份社应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遵循“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了解居民的意愿,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操作,稳妥推进有偿购股。

第十三条  为稳定新增股东人数,社区股份社应综合考虑居民的户籍和履行居民义务等情况,科学合理界定有偿购股的入股对象。

第十四条  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表决审核有偿购股方案时,对还未获得股权且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及新增人口,可考虑列入有偿购股的对象,具体还包括: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社区股份社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入户手续的新生儿(包括“出嫁女”子女)。

(二)因结婚而迁入或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入户手续的未享有市内其他镇街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居民。

(三)股东依法收养的子女。

第十五条  不宜列入有偿购股的对象:

(一)属本社区股份社成员的男性居民依法娶入,但在规定时间内户口暂不能迁入本社区的妻子及其所生的子女。

(二)在本市范围内不同镇街之间嫁娶,在另一方已获得股权或享有过股权的居民(包括已转让股权的居民)。

(三)股东违法收养的子女。

(四)已将股权转让和赠与的居民。

(五)其他不宜列入的对象,由各股份社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第十六条  有偿购股后入股的股东,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所应交金额后的下一年才享受分红。

第十七条  有偿购股的金额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分社有偿购股的金额。社区股份社应以股东分红的水平(包括集体代付的社保费用)为筹资依据,根据股份社实际情况,确定每股具体金额,原则上不少于股份社近三年股东每股平均分红的10倍且不少于2004年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每股募集股金额。

第十八条  社区股份社统一设立筹资资金专户,有偿购股款项按照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分社的占股比例直接存入各自的筹资资金专户。筹资资金支出必须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筹资资金只用于组织扩大再生产,投入新增发展项目融资或偿还债务等,不能用作股东分红。

第二十条  个人股东通过受赠、内部转让、有偿购股等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宜超过所在股份社总股份数的1%

第二十一条  整个家庭(指三代以内)的股东通过受赠、内部转让、有偿购股等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宜超过所在股份社总股份数的5%

第二十二条  有偿购股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要对股东居民和非股东居民意愿、集体分配、集体资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经充分研究酝酿,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股份经联社及其分社有偿购股的对象、金额及用途、操作流程、分红水平及时间期限等内容。

(二)表决审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或具有股东资格的户主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实施方案。表决前方案要提交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会和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审议。表决时股份经联社及其分社一并表决,不作独立表决。表决后要及时将具体实施方案连同表决签名复印件送镇政府审核,核准后,及时向全体居民予以公告,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申请办理。按照自愿原则进行认购,出资者自愿出资认购股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项交集体,逾期作放弃处理。申请人(未成年由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应向股份社提交申请声明、资料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理事会要认真对申请材料审查把关,并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办理。理事会审核同意后,要将有关申请情况在社区公布栏张榜公告5天。对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公告结束后,理事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盖章。

(四)理顺衔接。办理上述手续后,发放相应的股权证,作为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要及时将有关资料归档管理,并统一编号,以便查阅。办结30天内,要以社区为单位将办理情况汇总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入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入股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行独立核算,允许非股东居民入股参与并享受股份分红的经营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入股的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与非股东共同享有入股项目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入股的方式包括:由居民独立出资,集体不占有股份的方式(项目回购);集体以土地作价或现金出资并共同占有股份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入股的财务管理规定按照《长安镇居民集资财务管理指导意见》(长府办〔201072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区股份社应根据社情民意,在符合大多数股东意愿的基础上,参照有偿购股的入股对象条件界定项目入股对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入股要依照政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每个项目入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股份社实施前应对项目的效益、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入股的对象、金额、出资方式、投资程序、股份分红、财务管理等内容,并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入股要按照重大事项审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镇农林水务局和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股东权益

第三十条  股权流转后,出让人所出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出让给受让人,出让人也不再享有股权延伸的权益,股权延伸的权益由受让人享有。

第三十一条  股权受让人享有股权相关权益的时间应从股权流转次日计起。

第三十二条  社区股份社的民主决策形式,可以“一人一票”,也可以“一股一票”,具体由章程确定。章程无约定的,由股东大会表决确定。

第三十三条  股权内部转让、赠与及有偿购股的股东,享有与原股东同等的权利及义务,项目入股的股东按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享有该项目的有关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四条  股东因居住地、户籍或其他原因难以行使股权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或集体股股东行使股权权利。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股份社各一份,经股份社审核同意后,可由受托人代为行使股权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长安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各股份社须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细则,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股份社在执行本细则中遇到新情况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部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办理股权继承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本细则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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