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清溪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
征集单位:清溪镇
征集时间:2018-11-08 至 2018-11-15

清溪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清溪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提请镇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就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事项,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

        (二)涉及征地拆迁、环境影响、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存在较大分歧;

        (四)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决策事项。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负责牵头的单位为评估主体。

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及建议。

        第五条 评估主体应当就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具体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镇政府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绝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及时等。

        (三)决策事项是否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的接受程度等。

        (四)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等。

        (五)省内外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参考案例。

        第六条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委托评估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择社会评估机构。

委托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及社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综合提出评估结论。

        第七条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镇政府审议之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材料作为决策草案的附件一并送交镇党政办审核。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实施风险评估或者未能提供符合规范的风险评估材料的,镇党政办一律不受理决策承办单位上报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不得送镇法制办审查和提请镇党委会议或镇党委(扩大)会议集体讨论。

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上报镇政府后,镇政府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由镇党政办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组织形式、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

        (三)广泛征求意见,可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各方建议意见。

        (四)组织分析论证,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策草案进行深入研究,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及其过程;

        (二)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六)参考案例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确认的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的,为高风险级别;

        (二)评估报告确认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引导教育等措施予以化解的,为中风险级别;

        (三)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小风险隐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理解支持,为低风险级别。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镇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同时一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的,原则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因情况紧急确需作出决策的,应在请示中对提请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初步的风险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置预案。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不作出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应当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出现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溪镇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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