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道滘镇集体土地统筹开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
征集单位:道滘镇
征集时间:2018-04-18 至 2018-05-18

为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道滘镇集体土地统筹开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5月1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本平台反馈。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道滘镇法制办
2018年4月18日

 

相关文件查阅

道滘镇集体土地统筹开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推动集体土地统筹开发,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现镇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原则。遵循尊重历史,统筹兼顾;依法合规,互利共赢的总体原则实施集体土地统筹开发。

第三条    “统筹开发指统一规划、统一储地、统一招商、统一供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利益共享,是以镇村互利、共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特点的经济发展模式。

第四条    统筹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具备收储条件的相关用地,由属地村组理顺地块权属后纳入土地统筹范围。其中,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需土地统筹以及三旧改造项目地块按市、镇相关办法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统筹单位。实施统筹开发后,镇政府统一领导本镇土地储备工作,全镇所有新增建设用地统一由镇土地储备与城市更新办公室统筹供应,主要负责全镇范围内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征用、整理储备、委托交易等工作。

 

第二章  统筹方式

第六条    统一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市生态绿线控制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项目开发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完善城市功能,体现地方特色。
   
镇区内每个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事先制定规划方案报镇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初审,并经镇政府核准后,再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统一储地。可开发并具备收储条件的土地纳入统筹台账,由镇土地储备与城市更新办实施统筹;不具备收储条件的,可根据需要由镇资产公司采取租赁、置换等方式实施统筹。

镇土地储备与城市更新办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及项目开发需要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储备计划内已有项目意向的土地,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实时征收。对储备计划内未有项目意向的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或提前征收储备。

第八条    统一招商。采用镇、村共同招商,由镇统一把关的模式进行,村引进或自办的项目必须先报镇政府审核同意,所引进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各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工作联动,严格把关,积极配合镇政府统筹安排;严禁村组擅自违法违规出租、转让土地以及为出租、转让土地进行违法违规见证的行为,如有发现,直接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统一供地。镇土地储备与城市更新办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土地市场供求,会同镇规划、住建、国土、商务、经信等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有计划地统一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
   
镇土地储备与城市更新办根据拟出让储备土地的收购及前期开发成本、土地使用及引进项目性质等,综合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应条件。
   
各村组、各单位开发建设项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先报镇政府审核,待镇政府同意后再与投资商签订协议;在签订土地利用协议5个工作日内报镇土地储备与城市更新办备案,并申请统一安排供地指标。
   
储备土地需要出让使用权的,应通过有形土地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属于租赁性质的,应按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条    统一开发。招商引资项目如由某个村首先洽谈,拟选址村不具备单独承接条件时、不能满足投资方需求时,要及时由镇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到有意愿参与项目共建的村洽谈开发。

项目选址地块横跨两个或多个村组的,利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以参与项目共建的村组所提供地块面积比例为基准,确定各方利益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需计提指标平衡费(土地开发指标费、基本农田保护区补偿),指标平衡费主要用于各村农田保护区补偿,平衡各村发展。

第十二条    镇土地储备与城市更新办负责为全镇储备土地的开发利用提供统一的服务和管理。包括:用地手续报批、建(构)筑物拆迁、土地平整、修筑围墙等。

 

第三章  利益分配

第十三条   镇土地储备与城市更新办每次统筹开发村组土地,统一由属地村组自行承担土地出让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和社会保障支出等费用。),如需资金协助,可以书面形式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同意后以土地开发补偿预付款形式支付给村组,该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后,在支付给村组的土地开发补偿款中予以扣除。统筹开发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拆迁等工作由土地原属村组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土地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出让,按出让土地的证载性质分为公共设施项目、产业项目、经营性项目三类。

(一)公共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供水、供电、消防、公安、园区内道路等公共设施以及产业或经营性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规划控制区的边角地)。统一按10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实施征收,其中产业或经营性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规划控制区的边角地由镇资产公司接管。

(二)工业产业项目(产权不可分割)和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通过土地开发补偿获得收益。土地出让金扣除镇已垫付的一级土地开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税、三通一平、轨道基金计提费用等)后全额补偿给村,镇不作任何提留。此外,村集体通过征转国有方式提供新增土地(含镇政府已直接统筹的土地)的,项目每年镇级财政贡献的20%对村给予奖励,具体参照《道镇支持镇村企产业联动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执行。

(三)工业产业项目(产权可分割),通过土地开发补偿获得收益。土地出让金扣除镇已垫付的一级土地开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税、三通一平、轨道基金计提费用等)后,镇按50%的比例支付土地开发补偿款给村

(四)经营性项目(包括商场商铺、酒店、写字楼、金融、保险、房地产等项目)。通过土地开发补偿获得收益。土地或物业出让金扣除一级土地开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税、三通一平、轨道基金计提费用等)、指标平衡费(土地开发指标费、基本农田保护区补偿)后,镇按净收益的50%支付土地开发补偿款给村

第十五条    指标平衡费按土地出让金扣除一级土地开发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40%进行计提,其中指标平衡费(土地开发指标费、基本农田保护区补偿)的1/4用于全镇购买土地开发指标,3/4用于平衡各村基本农田保护区补偿。

第十六条    对于早期镇政府已统筹但未办理省征地手续的土地,需要完善征地手续的,统一由属地村组向镇政府回购土地后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统筹开发。

第十七条    以上各种利益分配的支付方式,根据项目收益实际入库进度进行协商确定。上述所提村组的分配收益,包括相关村与相关村民小组的分配收益、村与村民小组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由各村根据市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土地开发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具体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道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土地统筹由镇土地统筹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镇土地储备与城市更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关于印发<镇实施五统一利发展模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东道府〔200938号)同时废止。此前镇人民政府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具体条文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字数限制(4000)
姓 名: * 联系电话: * 验证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