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清溪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
征集单位:清溪镇
征集时间:2018-11-08 至 2018-11-15

清溪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清溪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内的事项。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四条  镇法制办负责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镇党政办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转镇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镇党委会议或镇党委(扩大)会议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及各部门单位依照本制度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 承办单位提请镇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请示材料报送镇党政办。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报送镇党政办前,须先由承办单位提请镇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附在请示材料中。 

        第六条  镇法制办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要求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并可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四)省市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的资料。

        承办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材料,镇法制办可建议镇党政办作退件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七条   镇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三)组织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镇法制办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镇政府职权范围; 
  (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四)是否与市镇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  镇法制办自确认承办单位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材料完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镇政府确因紧急需要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但基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肃性,除个别紧急事项外,一般应为合法性审查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

        第十条   镇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镇法制办参与协调会、座谈会等有关会议发表的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法律审查意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因法律审查意见不当,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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