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道滘镇加强“科技道滘”工程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工作意见》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道滘镇
征集时间:2017-02-14 至 2017-03-15

为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道滘镇“科技道滘”工程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工作意见》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本平台反馈。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道滘镇法制办
2017年2月14日


相关文件查阅

道滘镇关于加强“科技道滘”工程

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东莞市“1+N”创新驱动系列政策汇编》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六新小镇,打造‘水乡节点,创新花园’”的总体目标,我镇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科技道”工程,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事业的财政投入,政策扶持和创新驱动,努力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产业化道路。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工作意见。

第二条  专项资金以统筹分配为原则,从2016年起,我镇计划每年投入1200万元,连续两年投入2400万元用于扶持道镇产业发展,超出当年预算的部分,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专项资金要科学、合理运用于各项扶持发展专项当中,推动我镇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作为引导性扶持资金,注重创新驱动,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兼顾科技成果质量及经济和社会效益。专项资金的重点是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对于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进行扶持和奖励;

(三)保证项目和资金使用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以补贴和奖励等形式使用,并实行项目库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均必须报其审议。

 第五条  成立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书记担任,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其余副组长由分管科技、经贸、商务、财政的镇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党政、科技、经贸、商务、组织人事、宣传、统计、财政、工商、国税、地税、文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日常工作由科技办负责落实。

    第六条  镇科技办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材料审核;负责组织对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政分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负责资金拨付;对有关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八条  本工作意见适用于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个人。

申报扶持的企业必须已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究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究开发资金并进行项目立项,且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第九条  镇财政分局会同镇科技办根据全镇企业科技投入的实际情况、镇级财力情况和产业发展规模等情况,测算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在项目评审方面,要重点突出扶持我镇“六新”产业发展的导向。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其中:对于补助类资金安排,原则上要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制项目滚动预算,提前进行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对于奖励类资金,根据省、市、镇有关批准文件,每年分批进行集中发放。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镇级扶持补助或奖励,同时达到扶持或奖励条件的,扣除已资助部分进行差额资助。(属于镇对上级资助进行配套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扶持:

(一)企业违反国家税收、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社保、劳动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二)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三)企业三年内在申报国家、省、市和镇资助项目中有违规申报前科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专项立项配套资助

对于我镇重点扶持的“六新”产业方面,解决重大共性技术问题,开发出标志性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度高、产业化前景明确的,经委托市科技局的项目专家评审和镇领导小组审批后,我镇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先行给予立项,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总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企业获得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我镇按其资助金额1:0.2配套,但不重复补助。单个项目配套上限为150万元

以上镇级资助项目资金分两期拨付,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后,再视情况拨付剩余部分资助。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规定用好资金,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计划。项目完成后,由我镇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孵化器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镇级孵化器认定

在我镇新成立的孵化器,包括围绕创业前孵化、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必须按市级孵化器的要求,建成并符合“八有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孵化企业(项目)、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基金、有孵化机制。镇级孵化器的具体条件如下:

1.有孵化场地(虚拟孵化器除外)、孵化设施、孵化服务:孵化器均需提供固定的使用场所(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作为孵化用途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需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及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和项目路演等方面的服务。

2.有孵化企业(项目)、孵化团队:孵化器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6家以上,已申请或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需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员工激励明确。

3.有孵化基金、孵化政策、孵化机制:有设立专门的孵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项目);需制订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且均针对在孵企业(项目)在租金减免、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等方面制订相关优惠政策;需制订在孵企业(项目)的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

(二)孵化器资助

1.对在孵化器或镇政府与企业共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内建设的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专用实验室或检测服务中心的仪器设备等公用设施,给予实际投资总额的20%资助,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为鼓励建设综合性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孵化器,对于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孵化器的房屋改造和建设投入的费用,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会议室、产品展示厅、公共食堂、活动室和公共培训场所的设备设施购置费和改造、建设装修费等,视其投入情况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3.孵化器补贴类资助。(1)对于我镇政府认定的镇级孵化器,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按照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个孵化器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获评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起,我镇不再给予补贴。(2)镇级孵化器需聘请一批创业导师,我镇按照每位创业导师最高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补贴,每个孵化器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获评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起,我镇不再给予补贴。

4.孵化器奖励类资助。对根据《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获得市评定的C档、B档、A档市级孵化器、省级及国家级孵化器的,我镇分别按30万元、60万元、9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五个档次对其进行奖励。同一企业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同一孵化器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孵化企业资助

1.对入驻经镇政府审批认定的或经市政府认定的孵化器的企业,并且承诺孵化后在道镇内实施产业化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 m2(实用面积),第一年补贴标准为每月5元/m2,第二年补贴标准为每月4元/m2,第三年补贴标准为每月3元/m2。市、镇两级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总额。对于每个孵化器,镇级对其所有在孵企业租金补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50万元。

同一孵化器的租金补贴金额超过以上规定,则按每家企业的实际补贴面积等比例缩减其租金补贴金额。

2.为扶持孵化企业(项目)发展壮大,经镇审核认定后,三年内参考其缴纳的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镇财政分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分别给予30%、40%、50%的扶持科研经费资金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采用报销制,即对上一年度的租金按上述标准进行补贴。租金补贴的申请由孵化器的管理机构汇总后报镇科技办审核,经镇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再报镇领导班子批准后发放。

(四)设立“道镇科技创新培育村(社区)”、“道镇科技创业试点村(社区)”和“道镇科技创业示范村(社区)”奖励。

一是对通过道镇科技创新培育村(社区)认定的村(社区),我镇资助15万元,分五年等额发放,每年资助3万元;二是村(社区)或其他单位利用空置旧厂房改造为适合创业创新的园区,可提供集中创业场地1500 m2以上,入驻科技型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授予“道镇科技创业试点村(社区)”,我镇给予村(社区)30万元的补贴;三是入驻科技型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科技创业试点村(社区)”,授予“道镇科技创业示范村(社区)”,我镇再给予村(社区)3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资助内容和标准:(注:参考沙田镇的标准)

(一)支持企业“走出去”。企业参加我镇组织举办的国内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的相关科技比赛、论坛、会议及培训或经领导小组批准,企业参与道政府以外单位组织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方面的相关活动,我镇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对企业给予30%比例,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补贴,并在每年9月底前集中发放,申请补贴的企业必须在活动启动前报镇科技办备案。

(二)支持企业“引进来”。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对正式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取得镇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和省、市资助的产学研项目,镇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5的比例配套,同一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

第十四条  科技金融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新三板”资助。

对我镇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除享受上级的资助外,我镇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自挂牌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且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27号)实施期间,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在道的,我镇按照市镇1:1配套资助,累计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上市资助。

企业上市资助分上市前资助及上市后再融资资助,两部分累计资助不超过250万元,具体资助方法是:

一是上市前资助。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间接上市的),且申请资料经法定受理机构(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正式受理的,我镇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二是上市后再融资资助。我镇成功上市的上市后备企业,自上市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且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实施期间,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在的,经研究同意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三板转板上市企业,且所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在我镇的,扣除新三板成功挂牌资助后,我镇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为了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对于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道,在道纳税的,我镇一次性给予250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我镇注册落户并经有关部门认可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及投资管理公司,专项资金按照其首期实际投资额(含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扶持,最高奖励50万元。

(四)支持科技企业贷款贴息。

对通过市政府科技贷款贴息项目审核的企业,根据其年度利息总额按照1:0.1的比例给予再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贴息上限为10万元,贴息期限为2年。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我镇给予100万元额度的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对获得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认定的企业,镇政府给予50万元额度的全额贷款额度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

(五)加大科技金融创新。

探索由镇政府、企业、科技金融公司、银行共建科技金融风险池基金,通过专利抵押融资、信用贷款等方式为“六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十五条  科技奖励项目内容和标准:

(一)科技企业认定资助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资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企业,我镇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对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我镇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新迁入我镇投资额少于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我镇参考其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于次年给予其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超过1亿元投资的项目,参照我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东道府办【2016】11号文)执行。

2.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助。对通过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我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研究与开发投入(R&D)资助。对规模以上企业,依据市统计部门核实的R&D投入支出,并经我镇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具有R&D经费的企业,镇每年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具体如下:

1.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达到200万,低于300万的企业,我镇于次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

2.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达到300万,低于500万的企业,我镇于次年给予4万元的奖励;

3.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达到500万,低于1000万的企业,我镇于次年给予5万元的奖励;

4.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达到1000万,低于2000万的企业,我镇于次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达到2000万以上的企业,我镇于次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6.对经市统计部门审定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不为零的单位及科技专项申报和科技工作积极的企业,每年给予企业(单位)统计填报人员1000元奖励。

(三)专利资助

1.对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7500元。

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对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初审报告显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7500元。

2.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贯标工作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各申报贯标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我镇对达标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对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奖励2万元。

(五)研发平台建设资助

1.对于以科技企业为主体或镇政府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的行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经镇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镇按其投入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分初步建成、主管部门验收通过两次对新购置的设备或软件支出受理申报,累计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后补贴资助。如该研发机构已享受镇行业公共检测中心、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工程研发中心等其他专项资助的,将扣除镇财政已发放的部分资助(补贴)后再给予资助。对于市有文件要求配套的,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配套标准执行。

其中属于镇政府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可以“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加大配套扶持力度。(注:市规定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其近五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25%比例,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常平最高不超500万。)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我镇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3.对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我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分3年等额资助;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我镇一次性给予75万元的资助。

(六)科技奖项奖励

1.科学技术镇长奖。

(1)镇人民政府设立道镇科学技术镇长奖(以下简称“镇长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研发投入、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镇长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镇长奖评审机构。镇科技办负责镇长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2)镇长奖,设技术成果类镇长奖和荣誉类镇长奖,我镇分别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名额:技术成果类设1个,荣誉类设5个。)

技术成果类镇长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前沿有重要贡献,在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镇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荣誉类镇长奖授予两方面人才:一是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我镇“六新”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并在我镇注册的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主要负责人的企业家;二是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并在我镇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里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起到领军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2.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我镇政府对经国家统计局最终认定具有R&D经费,并在全镇排名前3的企业,我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对新获得东莞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个人或组织,我镇每项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东莞市荣誉类市长奖的个人,我镇每项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我镇每项分别再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5万元。

4.专利奖项奖励。

对于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及25万元奖励。

对于获得省级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及10万元奖励。

对于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及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科普奖励内容和标准: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4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科普教育宣传交流活动和科普载体建设,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其中,我镇将安排不少于5万元的科普资金,用于各村(社区)、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科普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及改造,完善我镇科普设施网络。

(一)我镇根据市财政对获得市科协科普项目(科普活动类)的实际已到账资助经费额度,我镇按照1:0.5比例给予配套。

(二)对于村(社区)、学校申请建立并经市科协验收合格的东莞市科普标兵社区和东莞市科普标兵学校,我镇一次性配套奖励8万元;对于我镇企事业单位申请建立并经市科协验收合格的东莞市科普教育基地,我镇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三)对于我镇中小学生(含公办、民办学校)参加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及市科协主办的中小学生科技创新大赛(2年一届)等科技科普类公共活动竞赛,获得镇级评比优秀和市级奖项的,我镇将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镇教育办、科技办专项报告报批。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道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项目批准文件、下达文书或合同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镇科技办等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科技创新资金的程序一般为:企业申请→镇科技办受理和审核材料→镇政府审议批准→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镇财政分局根据的扶持项目名单,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企业收到资金下达通知后,即可向镇财政分局申请拨付项目扶持资金。配套资助须待市资助经费到账后再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经费决算报送镇财政分局核批,剩余资助资金如数退缴镇财政。

 

 第六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设立联席协调机制。对于一些前置审批手续,尽可能简化,设立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协调机制,协调成员单位解决企业各种实际困难,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并加强企业科技基础数据填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城镇,关键在人才队伍建设。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委发〔2013〕8号)及其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东组通〔2013〕58号),大力引进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并在科研经费、住房、教育、医疗、配偶就业、养老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我镇符合《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12〕47号)、《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4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其管理及技术人才、关键岗位技能人员的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指标名额(含插班生)由市规定的1个增加为2个。对于个别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型培育企业的管理及技术人才、关键岗位技能人员子女申请入学指标(含插班生)供不应求的,视镇公办学校的学位空余情况,镇教育办与科技办再协调给予解决。申请资料经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与次年6月中旬统一交镇教育办。

第二十三条  落实重点企业培育机制。对于符合我镇“六新”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落实重点扶持机制,专人跟进,定时走访企业,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协助企业解决用地、融资等困难,实现政企联动,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落实税务政策。税务部门要设立专人专项协助解决企业申报科技项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税务问题,并落实好国家、省、市对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退税、抵税、免税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护企业权益。科技、经贸、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权、仿冒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强化宣传示范。道广电站、《道通讯》、道视窗以及道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体对我镇成长型科技企业进行定期宣传报道。各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利用各种载体对成长型科技企业进行大力宣传推介。同时我镇每年安排召开全镇科技工作总结大会,对科技工作优秀的村(社区)、企业和个人集中进行通报表扬,在全社会营造一个鼓励科技创新和尊重人才发展的优良外部环境。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报时需向镇科技办提交承诺函,确保申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以及绩效评价制度,确保确保奖励资金使用合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科技创新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创新资金,截留、挪用引进吸收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科技创新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镇财政资助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意见由镇科技办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实施后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完善。原《关于实施科技道工程建设创新型城镇的意见》(东道府〔2009〕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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