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长安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长安镇
征集时间:2018-10-31 至 2018-11-14

为进一步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现将《长安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114日前,将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镇政府大楼905

邮政编码:523846

传真:85534511

电子邮箱:fzb@dgca.gov.cn



长安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活动(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对风险评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纳入《长安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重大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对于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不利于风险评估工作的,由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风险评估实际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  评估机关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风险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进行。

委托评估的,评估机关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选择。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风险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评估机关、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对风险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保守秘密。

第八条  对于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省、市依法行政考评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风险评估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镇人民政府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符合党和国家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二)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是否兼顾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会给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大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决策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以人为本、公平合理、适当及时;

     (三)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是否与本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的接受程度等;

     (四)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众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发生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对象、标准、步骤与方法等内容;

     (三)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重点走访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收集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深入研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五)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价,提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确认的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方式和评估过程;

(三)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及可控性评估;

     (六)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内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估报告应由评估机关或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  委托评估机构实施风险评估的,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和评估机构不得预设风险评估结论,评估机构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人民政府审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同时一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若评估机关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确实不存在重大风险无需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提请人民政府审定时附上相关说明。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终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或者暂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调整决策方案、采取相应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存在中风险的,应当暂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调整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存在低风险的,可以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不配合评估机关的评估工作,由评估机关提请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评估机关、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泄露风险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干扰风险评估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评估机关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风险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风险评估中没有尽责调查核实,出具虚假风险评估结论,由评估机关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其违规违约情况书面告知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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