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横沥镇
征集时间:2019-01-16 至 2019-01-31

相关文件查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市的部署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解决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推进横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力建设活力生态文明小镇,我镇组织起草了《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16日至131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或网络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信函请寄至:东莞市横沥镇沿江路1号发展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邮件编码:523460

    邮箱:dghlzw@163.com

    联系方式:81189613

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市的部署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解决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推进横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力建设活力生态文明小镇,结合横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经营办公场所在我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经营的非公企业,以及在我镇非公企业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镇政府设立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镇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超出当年预算的部分,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

第四条  镇政府统筹实施本办法的编制和动态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确保政策科学性和灵活性。

第五条  凡是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企业,或达不到能耗标准的企业,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均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智能制造

第六条  推动企业智能制造升级发展。

(一)对于企业获得自动化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智能制造示范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资助奖励,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于企业获得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资助奖励,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于企业获得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资助奖励。对于市级倍增企业、市级协同倍增企业获得全方位全流程诊断服务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资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于企业获省市共建设备融资租赁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资助奖励,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于企业获得信息化建设项目(含但不限于“两化”融合应用、软件与服务共享、信息化认证、云服务平台、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和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再次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九条  科技计划配套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立项资助或事后补助(补贴)的,按市财政资助(补助)金额,给予30%的配套奖励。单个企业(项目)年度配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对获得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按市补助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配套奖励最高为30万元。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市统计部门核定不为零的(首次),对其统计填报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对参加由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给予30%的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奖励,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前述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来横沥注册成立公司并产业化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场租优惠支持。在镇属主导的孵化器落户的,给予连续两年免租,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支持。如在其他场地落户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平方米5元,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的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专利奖资助。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或从低级别奖项晋升到高级别的,只按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认定的,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对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奖励5000元。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奖项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二等奖、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项目),按市配套奖励的金额,给予30%奖励。同一企业(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四章  平台载体

第十六条  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工程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万元配套奖励。对我镇规上企业首次设立研发机构,并按市要求完成填报和备案工作的,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可获得一次奖励。

第十七条  对建立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给予30%的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鼓励龙头企业、大型企业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获得省、市认定的,由企业自主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国家、省级培育单位,市级孵化器的创新创业载体,并获市扶持补贴和奖励资助的,按市补贴和奖励总金额给予50%资助和奖励。孵化器内企业当年获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30家、10家、5家,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30万、10万、5万奖励。单个孵化器年度配套各项资助和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孵化企业(项目)资助。对入驻通过认定孵化器的企业(项目),并且承诺孵化毕业后在横沥镇实施产业化(至少5年)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补贴实用面积不超过500平方,补贴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市、镇两级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总额的70%。单个孵化器年度累计在孵企业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孵化器的租金补贴金额超过以上规定的,则按每家企业的实际补贴面积平均享受补贴。同一企业(项目)只能在同一孵化器享受租金补贴,若地址在镇内变更到其他孵化器,则不再重复补贴。

    第五章  企业培育

第二十一条  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协调解决上市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的服务。

(一)经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按市资助和奖励总金额,给予30%的配套奖励,最高为50万元。

(三)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发行股票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市资助和奖励总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为100万元。获得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搬离或将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改设镇外,否则全额退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大型骨干企业培育。对经市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进行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50亿元、50亿元-100亿元、超100亿元的企业,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或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达到1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成长发展。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家企业只奖励一次。

    第六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镇民营经济风险资金池作用。风险资金池信贷额度由原来不超过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对于成功获得风险资金池信贷支持的企业,镇财政按贷款项目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同一贷款项目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5万元。

第二十六条  扶持企业转贷续贷。充分利用东莞市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协助企业转贷续贷,原则上使用期限不超过5天,单家企业单笔申请转贷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最少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章  质量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制修订技术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每协助修订或主导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每制定一项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企业产品标准,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

第二十八条  技术标准示范企业扶持。对新获评技术标准示范区或示范(试点)企业的,每个示范区资助5万元;每个示范(试点)企业资助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及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对口单位的企业,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

第三十条  对承担标准化示范区、示范(试点)企业及标准化研究项目,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市政府质量鼓励奖企业,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1000元。

    第八章  节能发展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节能工作,提升能源利用率,对开展绿色工厂评定、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节能技改等项目给予资助。

(一)绿色工厂评定补贴。对开展绿色工厂评定,获得“东莞市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资助奖励,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二)清洁生产项目。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资助奖励。

(三)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对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并通过市级验收的企业,分别对验收等级为甲级、乙级、丙级的项目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能源管理中心改造升级,通过市级验收,按照通过验收等级补足奖励差额。

(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开展变压器能效提升、中央空调能源管理系统及节能技术推广、锅炉节能减排改造等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资助奖励,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五)节能先进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和市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和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1000元奖励。

(六)节约用水奖励。对获得节水型项目奖励的企业,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给予50%的资助奖励。

    第九章  市场拓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本镇企业参与境内、外展览。对我镇组织参加或自办的展会给予一定资助。企业凡自行参加境内外展览会(本镇展会除外),参展前需到镇商务局备案,获得许可后,按展位费总额的50%、布展费总额的50%(布展费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公务费全额的50%(每家企业只补助1人,包括来回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两个境内展会和一个境外展会项目补贴,每个境内展会补贴最高资助为4万元,每个境外展会补贴最高资助为6万元,总累计资助不超过14万元。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积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业务,对我镇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享受全额保费资助。在省财政和市财政给予90%保费资助的基础上,由镇财政配套余下10%保费资助。

    第十章  品牌建设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有效期届满后复评通过的,资助2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内商标注册证,每个证书奖励1000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40%(按成功注册国际结算)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章  诚信建设

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全国“诚信示范市场”称号的单位,奖励10000元;对获得省“文明诚信市场”称号的单位,奖励5000元;对获得市“文明诚信市场”称号的单位,奖励3000元。当年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第三十八条  鼓励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对积极做好提升改造并经市相关部门验收通过的农贸市场,给予最高奖励7.5万元。

第三十九条  对通过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单位,奖励10000元;对通过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公示活动的单位,奖励5000元;对通过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单位,奖励3000元。当年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二章  人才发展

第四十条  引进科研团队(人才)。鼓励和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给予资金支持,促进科研成果在横沥镇转化,提升横沥镇科技创新能力。具体按照《横沥镇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人才)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创新人才引进奖励。鼓励企业引进特色人才,符合《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2018 年修订版),并获得市财政资助或补贴的,按市资助金额,给予30%的配套奖励。

第四十二条  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奖励。对经省、市认定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给予3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同一企业只可享受一次配套奖励。

第四十三条  创新人才(团队)创业资助。对符合《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2018 年修订版)规定的人才(团队),在横沥镇直接创办企业,人才(团队)持股比例70%以上的,将科研成果转化产业项目的,按市资助金额,给予30%的配套奖励。

第四十四条  保障人才子女教育资源。对符合《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规定的企业人才子女,落实安排入读镇内公办中小学校。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读民办学校的,由政府通过购买一定数量优质民办学校学位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三章  商贸流通

第四十五条  支持本地企特别是商贸企业平稳发展,促进全镇居民消费扩大和转型升级。

(一)鼓励商贸企业积极举办大型促销活动,扩内需促消费。

(1)对于商贸企业举办大型促销活动,活动期间平均每天营业额达15万元的企业,每年一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支持商贸企业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按活动广告、宣传费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扶持,每项活动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开展活动扶持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1)对于商贸企业营业额,对比上一年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达到“四上”标准并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销售额比上一年增长15%(含)-30%、30%(含)-50%、50%(含)或以上的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1万元、2万元、3万元。

    第十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每年发布申报通知,集中审批奖励一次,由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镇对口职能部门初审。

第四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镇政府审核。

第四十八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其取得的资助资金,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三年内取消镇内评优资格及各类奖励资助。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除以上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省和市立项的其他项目(专利资助项目除外),根据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镇财政给予50%的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累计各级部门资助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同一企业或个人同一年度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横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横沥镇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横府〔2013〕17号)同时废止。


字数限制(4000)
姓 名: * 联系电话: * 验证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