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道滘镇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道滘镇
征集时间:2017-06-09 至 2017-07-10

为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道滘镇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本平台反馈。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道滘镇法制办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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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全镇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经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符合“六新”产业导向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企业、企业人才、项目引荐人及配合优质项目落户村集体。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投促办)统一受理全镇相关项目申请,并进行初审,由投资促进委员会评审和认定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镇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全镇招商引资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镇投促办负责统一受理、汇总初核、组织会审相关申报材料,并统筹落实奖励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

第五条 设立镇促进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镇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上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若奖励资金超出年度预算金额,按申请先后顺序拨付,剩余部分顺延到下一年度再拨付;若年度专项资金存有结余,可结转下一财政年度使用。

第六条 镇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分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监督。

 

第四章 项目认定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由镇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和效益。项目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外资项目须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仅包括货币及有形资产出资,按实缴注册资本结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下同。

 1.新引进制造业项目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亩(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需同时满足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亩(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和年纳税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2.制造业项目的单次增资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亩(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 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单次增资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需同时满足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亩和增资后年纳税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50万元(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

(二)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符合我镇产业导向,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我市我镇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4.母公司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5.属于我镇“六新”产业范畴的重点项目。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行业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八条 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镇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支撑和关键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镇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

 

第五章 项目认定程序

第九条 项目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项目所属或对应的企业、项目引荐人向镇投促办进行申报。

(二)项目审查。镇投促办汇总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并组织各相关单位核实、会审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基本条件,并形成推荐意见,拟定奖励计划,连同申报材料报送镇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

(三)项目公示。经镇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后的奖励计划,由镇投促办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报镇班子会审定。

(四)审定执行。镇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的奖励计划,报镇班子会审定后,由镇财政分局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六章 项目奖励

第十条 通过认定项目所属企业可申请以下奖励和优惠:

(一)投资规模奖励

按照项目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制造业项目在完成厂房主体建设且主体设备进场安装情况下,给予50%的奖励资金,建成投产后给予其余50%的奖励资金;现代服务业在税收贡献和年纳税总额同时达到认定条件后,一次性给予全部奖励金。

(二)研发创新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或增资扩产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对我镇经济的实际贡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3年,由镇专项资金按对我镇经济实际贡献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创新、生产力提升和品牌培育等,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贴息资助

项目在我镇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根据对我镇经济的实际贡献,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对我镇经济实际贡献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每年对我镇经济实际贡献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已享受市一级以上政府贴息优惠的,原则上不重复奖励,具体视情况由镇投资促进委员会“一事一议”原则决定。

上述奖励和优惠中,企业同时申请(二)、(三)项奖励的,当年奖励资金额不能高于上年度该企业对我镇经济的实际贡献。

第七章 项目人才奖励

第十一条 新引进制造业项目人民币2000万元、现代服务业项目人民币100万元投资额,可给予相应企业2人次的住房补贴,每家企业累计合共最高不超过25人次。住房补贴标准为自项目认定后的3年内,每人次每年人民币6000元,并可优先安排入住镇人才公寓。具体人才由企业自定自报。

 

第八章 项目引荐人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镇提供企业投资意向与项目关键信息,协助我镇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投资方实施投资行为和落户过程中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服务等职责,实现项目落户,且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认定范围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PPP项目的个人、团队或法人单位。

    第十三条 引荐人资格须经镇投资服务中心确认,并进行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引荐人为2人或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资格确认手续和引荐人奖励手续时,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

引荐人应在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并草签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后,及时进行备案、签订引荐服务协议等。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决策、执行团队,以及经镇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十五条 引荐人奖励标准:

(一)外资项目:新引进项目,按投资金额1.5‰的标准奖励给项目引荐。制造业项目完成公司注册后付70%奖励资金,厂房主体建设完成且设备到位后支付剩余30%奖励资金;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完成公司注册后付70%奖励资金,在税收贡献和年纳税额同时达到认定条件后支付剩余30%奖励资金。从项目首次立项获批之日起,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投资金额可合并计算,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每个引荐人每年合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内资项目:新引进项目,按投资金额1‰的标准奖励项目引荐。制造业项目完成公司注册后支付70%奖励资金,厂房主体建设完成且设备到位后支付剩余30%奖励资金;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完成公司注册后支付70%奖励资金,在税收贡献和年纳税额同时达到认定条件后支付剩余30%奖励资金。从项目首次立项获批之日起,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投资金额可合并计算,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每个引荐人每年合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新引进企业凡属高新技术企业,参照外资项目标准给予奖励。

(四)PPP项目:对新引进的合同投资金额达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PPP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给予引荐奖励,其中完成项目招投标并与我镇签订合同后,支付60%奖励资金;项目动工后,支付剩余40%奖励资金。具体如下:

1合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6‰的标准计算奖励金,最高奖励6万元。

2.合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其中合同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6‰的标准计算奖励金;合同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部分,按3‰的标准计算奖励金,最高奖励12万元。

3.合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其中合同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6‰的标准计算奖励金;合同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部分,按3‰的标准计算奖励金;合同投资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2‰的标准计算奖励金,最高奖励人民币16万元。

4.合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合同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6‰的标准计算奖励金;合同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3‰的标准计算奖励金;合同投资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2‰的标准计算奖励金;合同投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标准计算奖励金,最高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五)引荐机构奖励:商会、行业协会、招商机构、研究院所、孵化器运营公司等与我镇开展合作招商的,可根据双方约定的招商任务,每年给予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的中介费,最长不超过3年。招商合作协议签订后,给予引荐机构60%的奖励资金,完成协议约定的相关任务后,给予引荐机构其余40%的奖励资金。招引企业如满足本办法第七条项目认定条件的或属较大影响力的PPP项目,与本条第1、第2、第3、第4项合并奖励。

 

第九章 配合优质项目落户村集体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配合优质项目落户村集体,是指积极配合已纳入镇统筹范围的地块承接优质项目,切实履行用地保障职责,实现项目及时落地投产、产生较大经济贡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村集体。

第十七条 配合优质项目落户村集体奖励资格,须由镇投资促进委员会对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备案。

第十八条 配合优质项目落户村集体奖励标准为:

(一)项目基准奖励。积极配合已纳入镇统筹范围的地块承接优质项目落户的村集体,按项目在该村新增用地每亩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综合贡献奖励。对于符合市重大项目标准,并且对我镇综合贡献较大的项目,经镇投资促进委员会评估,项目所在村集体在基准奖励的基础上,可三个档次获得以下奖励:

1.项目投产后对我镇综合贡献达到市重大项目综合贡献标准150%及以上的,在基准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每亩1万元的综合贡献奖励。

2.项目投产后对我镇综合贡献达到市重大项目综合贡献标准180%及以上的,在项目基准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每亩2万元的综合贡献奖励。

3.项目投产后对我镇综合贡献达到市重大项目综合贡献标准200%及以上的,在项目基准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每亩3万元的综合贡献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拨付时间:

1.项目基准奖励。项目所在村集体在项目用地完成村民签名等手续后,可申请每亩2万元的基准奖励 

2.综合贡献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并经镇投资促进委会对项目承诺的综合贡献进行评估后,按其综合贡献给予对应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安排,由村制定方案报镇财政分局、镇农林水务局审批后实施。

 

 申报与审批

二十一 配合优质项目落户村集体奖励根据项目进度申报,其他奖励原则上每年度上下半年各申报一次项目引荐人须在所引进的投资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30天内,向镇投促办申请办理引荐人备案登记手续,镇投促办每年定期在道镇公众信息网发布申请指南。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向镇投促办提交申请资料。

二十二 项目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镇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的协议、合同(须包括投资、税收等效益强度指标条款)原件及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

(四)项目在道镇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相关有效证明。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发票、税票或图片等相关有效证明,技术投资评估报告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的有效证明;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二十三 项目人才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镇招商引资项目人才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相关证明;

(三)个人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任职证明;

(四)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二十四 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

(二)已取得项目投资方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的《道镇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项目投资方加盖公章的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书(须包括投资、税收等效益强度指标条款)复印件;

(四)引荐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五)引荐人为团队的,须提交该项目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引荐人为单位或组织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相关企业或项目工商登记资料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等;

)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二十五 配合优质项目落户村集体奖励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配合优质项目落户村集体奖励申请表》;

(二)已取得镇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的《道配合优质项目落户村集体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项目投资方加盖公章的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书(须包括投资、税收等效益强度指标条款)复印件;

(四)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二十六 申请时所提交的有效证明及资料的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二十七 审批程序:

(一)镇投促办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单位会审,会审通过后形成初核意见,报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

(二)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通过后,镇投促办组织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镇投促办拟定奖励计划报镇班子会审议。

(四)镇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镇财政分局按奖励计划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 附则

第二十 奖励办法与东莞市、道镇其他政策并行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获得奖励或资助、补贴的企业从获得资金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将工商、税务注册地迁出道,否则退回扶持资金。

第二十 已与我镇另行约定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机构或团队,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办法约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条 经认定和给予奖励的项目,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达不到投资总额三分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已奖励资金。凡超出约定或合同规定的投资时限进入我镇的项目,不予奖励。

 镇投促办定期评估项目变化情况。项目经营业务、生产活动、技术研发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产等)的,项目所属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镇投促办报告。发生相关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已认定的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本办法奖励,并视情况追回已奖励资金。

三十二 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采用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三 投资项目和项目引荐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十四 对于超出本办法范围,属于新、精、尖、特,产业带动作用特别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项目,由镇投促办根据实际,报请投资促进委员会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另行给予更高奖励。

三十五 本办法由镇投促办负责解释。

三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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