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刘南星)
发布日期:2019年9月11日

车主:刘南星

你(公司)的车辆粤S.N041C欠缴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本所依法发出《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决定书号:190231288)。由于你(公司)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经查,你(公司)是车牌号为粤S.N041C,车型:小型面包车[五菱牌LZW6376NF],发动机号:C03***794,车架号:LZWACAGA******160,车辆的所有人,你(公司)欠缴2014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223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你(公司)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缴费窗口或进入东莞银行微信公众号补缴欠费。

三、若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依法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