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申智灿)
发布日期:2021年9月17日

车主:申智灿

你(公司)的车辆粤S.XP689欠缴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本中心依法发出《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决定书号:210512655)。由于你(公司)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经查,你(公司)是车牌号为粤S.XP689,车型:小型轿车[别克牌SGM7161ATB],发动机号:120***684,车架号:LSGPB54U******250,车辆的所有人,你(公司)欠缴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32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 [2012]1507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东莞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交费函 [2014]2427 号),你(公司)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东莞市道路停车事务中心(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缴费窗口或进入东莞银行微信公众号补缴欠费。

三、若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依法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道路停车事务中心(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