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事项答复意见书 刘仲明: 我局于2021年2月16日收到你通过局长信箱的来信(咨询编号1613487417392)。关于反映土地权属的问题,根据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若对土地权属问题有争议,建议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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