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工商注册地址查询
来信时间: 2019-04-17
内容: 本人在租住房屋是否可以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
回复时间: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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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标明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

(三)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及注册场地在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内的港澳台、外资企业除外。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二)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

(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

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

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