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恳求相关部门为我们伸张正义,清查到底,还我们公开公众公开!请一视同仁!!!
来信时间: 2020-12-25
内容: 各位领导好,近日谢岗镇谢山村卖地16亿,村委会却只给有股份的村民分十万元整,请问为什么只有股份的村民才可以分呢?大家都是谢山村户口的,敢问我们还算不算村民呢?凭什么现在户口是村里的生出来的孩子和嫁过来的人连一分钱都没有,分十万元就按股份制,分中秋节的月饼钱就是股份制的一半来分,每年就分个妇女节钱打发我们嫁进来的女性呢?那生出来的孩子不也是姓谢吗?不也是本村土生土长的本地人了吗?习总书记强调:‘为民服务不能一阵风,不能搞形式主义’,是对党员干部的殷切期盼。各级领导、广大党员干部要把为人民服务摆在第一位,把群众路线落到实处,真心实意地解民忧、济民困,满怀感情地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然而呢?我们有什么?我们有不公平,难道出生的孩子不属于谢山村的后代吗?那孩子们是属于哪里的?敢问相关领导为民谋福利你们做到了吗?,难道是歧视村里户口的生出来的孩子和嫁过来的人吗?恳求相关部门为我们伸张正义,清查到底,还我们公开公众公开!请一视同仁!!!
回复时间: 2021-01-12
回复内容:

 

局长信箱事项答复意见书

 

张小姐:

我局于20201225日收到你通过局长信箱的来信(咨询编号1608887514572)。关于反映非股东未获得土地收益分配的问题。根据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我市于2004年开始全面铺开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行股权固化,即以确定的时点为界限,界定配股对象,以一刀切断方式配置股权,配股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对于新出生和因嫁娶等新迁入的人群,可通过股权继承、赠与、有偿购股等获得股权。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东莞市谢岗镇谢山股份经济联社章程》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本股份经济联合社全部资产和土地资源由全体股东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共同占有”。因此,只有具备谢山经联社股东身份的村民才享有谢山经联社的收益分配权,本次土地款收益的分配对象为谢山经联社全体股东。

如对上述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向所在镇农资管理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咨询。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