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局长信箱编号为1511358763942信访事项 答复意见的函 钟鸿斌: 你通过局长信箱反映你女儿股东资格问题的来信(编号:1511358763942)已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经了解,你为石碣镇石碣村户籍人口,于2004年生育女儿钟玮琪,但在女儿出生后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也未向村组集体报送女儿出生情况。2005年,石碣村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并界定股东资格,钟玮琪未获配股。村组集体对拟定的股东名单进行了公示,你及家人并无提出异议。目前,钟玮琪已落户石碣村。据村组集体反馈,当时村组干部曾向你及家人核查生育情况,但你及家人没有确认女儿的出生信息。 根据《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股东资格的界定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进行,具体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镇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章程确定。鉴于你及家人在配股时未向村委会提交女儿钟玮琪的出生信息,在配股期间也未主张相关权益,建议你们整理有关情况,与集体经济组织沟通协调并经民主程序解决。 特此回复。 东莞市农业局 2017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