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为女儿钟玮琪争取属于她的村集体股份
来信时间: 2017-11-22
内容: 本人是石碣镇石碣村村民,女儿钟玮琪于2004年6月17日出生,现已入户,当年(石碣村的股东认定日期是2005年1月1日)因为本人未能及时向相关单位上报本人已有一女儿,现在本人要求石碣村委会和石碣上一村村民小组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东府[2004]158号关于《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的通知里面的“股东资格界定,可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中的规定“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农业户口男性村民依法娶入,并在本村居住生活,但户口暂不能迁入本村的农业户口的妻子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可以享受配股”的文件依法给予本人女儿认定股东资格和配股,并返还历年分红以及卖地收入。本人于2013年9月份曾经就此事反映到阳光问政平台,当时村委会回复说是我本人自动放弃,村小组组长回复说没有看到需要重新认定股东资格的相关文件,所以我希望贵局能够给予政策上的解析和根据相关规定开具证明我女儿符合股东界定资格的相关文件,谢谢!
回复时间: 2017-11-27
回复内容:

 

关于对局长信箱编号为1511358763942信访事项

答复意见的函

 

钟鸿斌:

你通过局长信箱反映你女儿股东资格问题的来信(编号:1511358763942)已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经了解,你为石碣镇石碣村户籍人口,于2004年生育女儿钟玮琪,但在女儿出生后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也未向村组集体报送女儿出生情况。2005年,石碣村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并界定股东资格,钟玮琪未获配股。村组集体对拟定的股东名单进行了公示,你及家人并无提出异议。目前,钟玮琪已落户石碣村。据村组集体反馈,当时村组干部曾向你及家人核查生育情况,但你及家人没有确认女儿的出生信息。

根据《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股东资格的界定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进行,具体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镇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章程确定。鉴于你及家人在配股时未向村委会提交女儿钟玮琪的出生信息,在配股期间也未主张相关权益,建议你们整理有关情况,与集体经济组织沟通协调并经民主程序解决。

特此回复。

 

 

 

东莞市农业局

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