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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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8-07-19 |
内容: | 年度报告 |
回复时间: | 2018-07-20 |
回复内容: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2017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2017年度年报。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有部分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限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于2018年7月20日前补交年报,逾期未提交的,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